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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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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郑某某等五人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1)被害人韩某甲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份,有五、六个人在沈寨街老乡政府院子里开展健康讲座,现场免费发送小礼品,其和妻子也去了现� F湓谙殖』�672元买了4瓶药酒,并留下了名字、电话等信息。2014年1月17日,

(1)被害人韩某甲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份,有五、六个人在沈寨街老乡政府院子里开展健康讲座,现场免费发送小礼品,其和妻子也去了现场。其在现场花672元买了4瓶药酒,并留下了名字、电话等信息。2014年1月17日,一自称是河南省中医院的女子到其家中,说其买的酒中了一部老年代步车,还有衣服、鞋子等大奖,让其再买药酒,等到1月27日给其送奖品时,再把买药酒的钱全部退还给其,让其给他们做广告。其就又花5000元买了30瓶“风湿痛药酒”,后一直没有给其兑现奖品和退现金,其才知道被骗了。

(2)被害人韩某乙的陈述。证实其被一女子骗了200元钱买了一瓶药酒,被骗经过与韩某甲陈述的内容一致。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院查明的事实成立,均予以确认。

二、2013年12月份,韩某等人预谋诈骗,后在遂平县和兴镇张店街南的砖厂内以开展健康讲座免费赠送礼品等形式吸引周边群众围观,引诱群众购买“风湿痛药酒”,并留下购买者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2014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姜某某、郑某某,苑某某等人冒充医生或“风湿痛药酒”厂家代表到遂平县和兴镇,采取上述同样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中,郑某某骗取吴某人民币2400元、刘某人民币3000元、刘某甲人民币1680元、张某某人民币2000元、王某人民币500元、李某人民币1680元,苑某某骗取李某某人民币1680元、王某甲人民币500元,王某某骗取田某某人民币1680元、李某甲人民币1680元、张某人民币1400元、王某乙人民币1680元,姜某某骗取张某乙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已退还吴某被骗款1100元,刘某被骗款14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

遂平县公安局制作的王某甲、李某某购买的“风湿痛药酒”照片。

2辨认笔录

遂平县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被害人吴某、刘某、刘某甲、张某某、王某、李某辨认出郑某某是对其施骗人;被害人李某某、王某甲辨认出苑某某是对其施骗人;被害人田某某、李某甲、张某、王某乙辨认出王某某是对其施骗人;被害人张某乙辨认出姜某某是对其施骗人。

3、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吴某、刘某、刘某甲、张某某、王某、李某的陈述,均证实2013年年底,有人在遂平县和兴镇张店街窑厂搞活动,宣传让买药酒并发送奖品。现场买药酒后都让留下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过几天又有人打电话联系说买的药酒中奖了,奖品是一辆老年代步车,让再买点药酒,送奖品时会将买酒的钱全部退还。结果一直没有兑现奖品和退款。所述被骗经过与以上被害人陈述被骗经过基本一致,各被害人陈述的被骗金额与审理查明的一致。

(2)被害人李某某、王某甲、田某某、李某甲、张某、王某乙、张某乙的陈述。所述被骗经过与以上被害人陈述被骗经过基本一致,各被害人陈述的被骗金额与审理查明的一致。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院查明的事实成立,均予以确认。

三、2013年12月份,韩某等人预谋诈骗,后在泌阳县春水镇春水街面粉厂内以开展健康讲座免费赠送礼品等形式吸引周边群众围观,引诱群众购买“风湿痛药酒”,并留下购买者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一、二十天后,被告人王某某、姜某某、苑某某、郑某某等人冒充医生或“风湿痛药酒”厂家代表到泌阳县春水镇,采取上述同样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中苑某某骗取王某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

遂平县公安局制作的被害人王某、张某购买的“风湿痛药酒”照片。

2、辨认笔录

遂平县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被害人王某辩认出苑某某是对其施骗人。

3、证人证言

证人阮某、谢某、魏某、张某某、张某的证言。均证实2013年12月份,有人在春水镇面粉厂开展健康讲座,推销“风湿痛药酒”,现场免费发送牙刷、袜子、眼镜等小礼品,购买药酒后登记购买者的姓名和电话等信息。后有人打电话联系,并到家中说中奖了,让再买几千元的药酒,等送奖品时把买酒的钱全部退还,因没有钱,均没有再购买药酒。

4、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其在春水镇面粉厂听健康讲座,现场买酒后留有自己的姓名、手机号等信息。过有一、二十天的上午,有个自称“风湿痛药酒”厂家的女子到其家中,给其号过脉后说其血气不足,让其再买20瓶药酒,还说过一段时间厂家的人会给其送老年代步车,到时会把买酒的钱退还给其,其就花2000元买了12瓶药酒。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院查明的事实成立,均予以确认。

四、2013年12月份,韩某等人预谋诈骗,后在驻马店市关王庙街以开展健康讲座免费赠送礼品等形式吸引周边群众围观,引诱群众购买“风湿痛药酒”,并留下购买者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2014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姜某某、苑某某、郑某某、董某某等人冒充医生或“风湿痛药酒”厂家代表到关王庙街,采取上述同样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中姜某某骗取高某人民币840元、张某672元,董某某骗取秦某人民币1680元、竺某672元、李某某1680元,苑某某骗取郜某人民币500元,郑某某骗取丁某人民币1000元、王某某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

遂平县公安局制作的被害人秦某、郜某、竺某、李某某购买的“风湿痛药酒”的照片。

2、辨认笔录

遂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被害人高桂勤、张某乙辨认出姜某某是对其施骗人;被害人秦某、竺某、李某某辨认出董某某是对其施骗人;被害人郜某辨认出苑某某是对其施骗人;被害人丁某、王某某辨认出郑某某是对其施骗人。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高某、张某、秦某、竺某、李某某、郜某、丁某、王某的陈述。所述被骗经过与以上被害人陈述被骗经过基本一致,各被害人陈述的被骗金额与审理查明的一致。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院查明的事实成立,均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