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郑某某等五人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五、2014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姜某某、苑某某、郑某某、董某某等人冒充医生或“风湿痛药酒”厂家代表在西平县仪封乡仪封街,采取上述同样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中苑某某骗取阮某某人民币320元,代某某人民币153

五、2014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姜某某、苑某某、郑某某、董某某等人冒充医生或“风湿痛药酒”厂家代表在西平县仪封乡仪封街,采取上述同样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中苑某某骗取阮某某人民币320元,代某某人民币1530元;郑某某骗取赵某某人民币450元;王某某骗取李某某人民币360元;姜某某骗取刘某某人民币2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

遂平县公安局制作的被害人李某某、赵某某、代某某等人购买的“风湿痛药酒”照片。

2、书证

遂平县公安局扣押的记载有被害人赵某某、刘某某、代某某、阮某某等人购买“风湿痛药酒”情况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的收据。

3、辨认笔录

遂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被害人阮某某、代某某辨认出苑某某是对其施骗人;被害人赵某某辨认出郑某某是对其施骗人;被害人李某某辨认出王某某是对其施骗人;被害人刘某某辨认出姜某某是对其施骗人。

4、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阮某某、代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陈述。所述被骗经过与以上被害人陈述被骗经过基本一致,各被害人陈述的被骗金额与审理查明的一致。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院查明的事实成立,均予以确认。

六、2014年3月初,韩某等人预谋诈骗,后在西平县出山镇汽车站以开展健康讲座免费赠送礼品等形式吸引周边群众围观,引诱群众购买“风湿痛药酒”,并留下购买者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2014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姜某某、苑某某、郑某某、董某某等人冒充医生或“风湿痛药酒”厂家代表到西平县出山镇,采取上述同样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中,王某某骗取孟某某人民币500元、赫某某人民币1800元、肖某某人民币1300元、梁某人民币450元、王某某人民币1800元、王某甲人民币720元、秦某某人民币800元、廖某某人民币1000元,姜某某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000元、宋某某人民币1000元,郑某某骗取胡某某人民币3000元、张某某人民币1000元、李某某人民币2000元、于某某人民币2000元,苑某某骗取张某甲人民币360元、焦某某人民币1260元、朱某人民币720元,董某某骗取王某乙人民币1440元、翟某某人民币1080元,郑某某和董某某共同骗取王某甲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已退还肖某某被骗款13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

遂平县公安局制作的被害人王某某等人购买的“风湿痛药酒”照片。

2、书证

遂平县公安局扣押的记载有被害人宋某某、韩某某、于某某、张某某、段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张某)、廖某(廖某)、宋某某(陈某)、王某甲等人身份、联系方式及奖品等信息的收据。

3、辨认笔录

遂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被害人孟某某、赫某某、肖某某、梁某、王某某、王某某、秦某某辨认出王某某是对其施骗人;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丈夫)、宋某某辨认出姜某某是对其施骗人;被害人胡某某、张某某、于某某、李某某辨认出郑某某是对其施骗人;被害人张某甲辨认出苑某某是对其施骗人;被害人王某乙辨认出董某某是对其施骗人。

4、证人证言

证人付嫄、于文志、段长青、刘运毛、张会荣、沈玉全的证言。均证实2014年3月初,有人在西平县出山镇汽车站开展健康讲座,宣传销售“风湿痛药酒”,让在场的人购买药酒,赠送毛毯和唱戏机,还说从购买药酒者里面抽奖,奖品有老年代步车、电动车等,购买药酒的人都登记了姓名和电话等信息。后有自称是“风湿痛药酒”厂家的人来回访,说中奖了,让继续购买药酒,其均没有购买。

5、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孟某某、赫某某、肖某某、梁某、王某某、王爱莲、秦某某、刘运法、宋某某、胡某某、张某某、于某某、李某某、张某甲、王某乙的陈述。所述被骗经过与以上被害人陈述被骗经过基本一致,各被害人陈述的被骗金额与审理查明的一致。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院查明的事实成立,均予以确认。

七、2014年2、3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吴某(另案处理)等人预谋诈骗,后在西平县吕店乡吕店街的螺祖大酒店以开展健康讲座,免费赠送礼品、抽奖、购药酒后全额退款等形式吸引当地群众购买“风湿痛药酒”,并让购买者留下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其中,冯某某、张某、苏某某、宋某某、王某、石某、宋某、焦某某、陈某某、吕某某、赵某某、赵某、李某、赵某甲、袁某某、袁某、邵某某、王某甲、吕某甲、张某甲、杨某某、李某某、郭某某、赵某乙、郭某甲、吕某甲、李某乙、石某均以360元的价格现场购买药酒4瓶,张某甲、张某乙均以720元的价格现场购买药酒8瓶,邵红斌以180元的价格现场购买药酒2瓶,上述人员购买药酒金额共计人民币11700元。2014年3月份,吴某某组织被告人王某某、姜某某、苑某某、郑某某、董某某冒充医生或“风湿痛药酒”厂家代表到西平县吕店乡,采取上述同样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中,郑某某骗取冯某某人民币2700元、陈某某人民币360元;苑某某骗取张某人民币1350元、宋某某人民币720元;董某某骗取苏某某人民币360元、王某人民币720元、焦某某人民币720元;王某某骗取宋某人民币360元、魏某人民币360元、吕某某人民币800元。案发后,已退还冯某某被骗款27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

遂平县公安局制作的被害人冯某某、宋某购买的“风湿痛药酒”照片及赠送礼品照片。

2、书证

遂平县公安局扣押的记载有被害人冯某某、张某、宋某、魏春善、焦某某、陈某某等人购买“风湿痛药酒”情况和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的收据。

3、辨认笔录

遂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被害人冯某某、陈某某辨认出郑某某是对其施骗人;被害人张某、宋某某辨认出苑某某是对其施骗人;被害人苏某某、王某、焦某某辨认出董某某是对其施骗人;被害人宋某、魏某、吕某某莲辨认出王某某是对其施骗人。

4、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张某甲、赵某某、赵某、李某、赵某甲、袁某某、袁某、邵某某、王某甲、吕某甲、张某甲、杨某某、李某某、郭某某、赵某乙、郭某甲、吕某甲、李某乙、石某、张某甲、张某乙、邵某等人的陈述。均证实2014年2、3月份,有人在西平县吕店乡吕店街嫘祖大酒店开展健康讲座,宣传购买“风湿痛药酒”,免费发送牙刷、袜子、盆子等小礼品,后上述被害人均在现场购买了药酒。所述被骗经过与以上被害人陈述被骗经过基本一致,各被害人陈述的被骗金额与审理查明的一致。

(2)被害人冯某某、陈某某、张某、宋某某、苏某某、王某、焦某某、宋某、吕某某的陈述。所述被骗经过与以上被害人陈述的被骗经过基本一致,各被害人陈述的被骗金额与审理查明的金额一致。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院查明的事实成立,均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