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证人卞某的证言证实,其和卞莉于2012年7月底来新乡市,新乡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前期是郑某某、杨某某和冀某某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后来由杨某某协助其姐卞莉管理公司。公司通过发放宣传页、名片、短信进行宣传的方式介绍客户来到公司,由前台接待讲解合同项目及利率。讲解成功后,前台与客户去银行进行转账,然后拿着汇款票据到公司签写合同,签写合同后,公司就按照还款计划书返还客户的利息及本金。公司员工的工资是杨某某负责计算。公司职工拉拢过业务的都领过提成。 7、证人岳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只参与以新乡县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新乡市凤泉区尚介村和新乡县大召营村开发房地产的项目。新乡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经营吸收老百姓存款的业务是由一个姓杨的经理负责的,20多岁。 8、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新乡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投资大户,其曾和公司的经理杨某某谈过拿回扣的事。其总共投了274万元,拿过有几万块钱的回扣。 9、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和刘某丙开汽车租赁公司时向郑某某借款20万元。后来其经营煤炭陆续向郑某某借款158万元。 10、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实,新乡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做房地产的生意的名义进行融资,以高于银行利率的利息向老百姓吸收存款,然后又以更高的利息贷出去,中间赚取差价。公司法人是郑某某,杨某某是经理负责公司的管理。2012年七八月份,郑某某被安阳市公安局关押后,卞莉来管理公司了。其只负责介绍公司的业务没有收取过客户的现金,其他手续有公司专门人员办理。其客户的钱都是打到郑某某和卞莉的账户上面。 11、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未向新乡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借过钱,紫向东借用过其公司的煤炭资质向民权电厂供过煤,中间其把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借给过他。 12、证人胡某某、胡某、董某甲的证言证实,卫辉市某某水泥有限公司曾向郑某某借款55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后未偿还借款。 1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卫辉市某某焊管厂曾向郑某某借款350万元,月利率是3.5%。后其向郑某某偿还利息130万元,未偿还350万元本金。 14、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新乡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曾于2012年6月份至8月份向郑某某借款200万元,后其于2012年六七月份偿还了40多万的本金,于2012年底偿还卞莉20多万元本金。 15、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曾向新乡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后未偿还借款。 16、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新乡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法人,2011年初,其经过郑州的某某投资担保公司的授权,在新乡市牧野区荣校路三中斜对面成立了某某投资担保公司新乡办事处,主要业务是向不特定的人群吸收存款。2012年3月份,其在新乡市注册的新乡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成立公司的目的是想用较低的利息吸收存款,再以较高的利息放出去,中间赚取差价。公司的业务是向社会不特定的人群吸收存款。公司是通过业务员对外发放宣传页进行宣传。对外宣传的内容是新乡市某某投资担保公司是河南某某投资担保公司在新乡设的办事处,资金雄厚,投资安全。吸收存款的月利率是1.6%-2%,三个月期的利率是1.6%,半年期的利率是1.8%,一年期的利率是2%。业务员负责拉客户和对外宣传,前台接待负责介绍业务,引导签订合同和打款。有客户来公司后,前台负责接待和讲解公司投资的项目,如果客户愿意投资,由公司的工作人员带领客户去银行打款,打款以后,客户拿汇款小票到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签写完合同以后,客户带走原始合同,存款小票交到公司,等过一段时间由借款公司给老百姓出具借款收据,然后老百姓陆续来拿借款收据,公司就按照还款计划书,返还客户的利息及本金。新乡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其他公司和个人的项目向老百姓吸收存款,公司有滑县诚信实业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董某某)、卫辉市某某焊管厂(公司法人刘某)、卫辉市某某水泥有限公司(法人路某某)、辉县市张村乡某某村采石场、新乡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王某丙)、新乡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法人郑某某)、河南世方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丙)、新乡市某某设计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法人郑某某)、河南康立食品有限公司、新乡市某某机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公司法人郑某)等,个人有侯某某、王某丙、丰某某、王某丁、郑某、张某丙、李某丙、李某乙、刘某丁、张某戊和尚某某、田某某等,这些公司和个人均向其借过钱。2012年7月份其被安阳市公安局关进看守所,公司由卞莉和杨某某负责。杨某某是公司经理,负责公司的管理和吸收存款业务的开展。 17、证人李某戊、许某某、张某辛、朱某甲、杨某乙、马某甲等236人的证言分别证实,他们与新乡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公司以投资的名义向他们许诺高额利息。自2013年1月份公司不再返还本金、利息的事实。 (三)、电子数据 电子账目U盘证实,新乡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存款的情况。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卞莉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新乡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郑某某。其于2012年8月份到新乡管理新乡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公司经理杨某某协助其管理公司。杨某某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管理和吸收存款业务的开展。公司通过公司的业务员对外进行宣传,其不清楚对外宣传的内容和存款的利率。融资户的钱后来均打到其的账户上。其在新乡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责开展工作期间不知道吸了多少存款,因为每天吸的钱打到其的账户上以后就又打到公司会计账户上用于返还给老百姓的本金和利息。杨某某还负责公司员工的工资和提成计算。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新乡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其作为新乡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经理,负责公司的人事、文案、培训及公司投资项目的考察。新乡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通过发放宣传页、名片、短信的方式进行宣传,拉拢客户进行投资。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的时候,客户都会提供返还利息及本金的账号,然后由公司按照还款计划书,把每个月所返还的利息及本金打到客户指定的账户上。客户到银行存款时,前期有一部分钱转账给借款方的账户,剩余的都转到郑某某的账户上,2012年8月份左右客户的钱都转到卞莉的账户上。公司职工拉拢过业务的都领过提成,大提成金额有五十万元。提成都是公司的会计统计,其协助会计制作公司员工的工资表,汇总以后让郑某某及卞莉审核签字,再通过银行转账打到员工的卡上。 上述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