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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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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莉、杨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38、借款材料证实大召营某某侯某某于2012年7月11日借1万元;田某某于2011年6月13日借郑某某20万元;史某某于2012年元月6日借郑某某5万元;雷某某于2010年8月30日借郑某某20万元;雷某某于2012年7月24日收到郑某某10

38、借款材料证实大召营某某侯某某于2012年7月11日借1万元;田某某于2011年6月13日借郑某某20万元;史某某于2012年元月6日借郑某某5万元;雷某某于2010年8月30日借郑某某20万元;雷某某于2012年7月24日收到郑某某100万元;赵某甲于2011年8月23日借郑某某4万元;2012年6月27日郑某某转帐给王某丙10万元,2012年4月24日郑某某转帐给王某丙8.8万元,以及给王某丁、郑某、齐某某、侯某某、耿某、李某乙、杨某某、刘某乙、牛某某、牛某甲等转帐凭据。

39、张某丁借款材料证实2013年1月28日张某丁向某某公司借款人李某丙借款15万元;2013年2月5日张某丁向李某乙借款36万元。

40、刘某丙还款计划书证实刘某丙保证于12月7日前还转给董某某(5万-10万)借用公司煤炭经营款,如不能按时还款,交违约金2000元。

41、董某某还款计划书证实董某某保证12月7日前还转给公司5万元(5万-10万)煤炭经营款,如不能按时还款,交违约金2000元。

42、石某收到条(合同)证实石某于2013年1月31日收到吕某甲、李某丁、吴某某、尚某某的合同各一份。

43、阮某某收条证实阮某某于2013年元月23日拿走卫辉市某某焊管厂给郑某某的收据等资料一套。

44、肖某某收到条证实肖某某拿走某某公司、郑某欠条和全部资料(147万),及刘某丁欠条及全部资料(48万)。

45、卞莉银行卡和U盘照片证实卞某提供的卞莉涉案的银行卡和公司涉案的U盘。

46、杨某某签字报销单证实被告人杨某某作为某某公司经理,有对公司员工行使签字报销财务的权力。

47、王某丙借款见证书、公证书证实王某丙向郑某某借款的事实。

48、刘某丁借款见证书证实刘某丁于2011年10月9日向程某某借款100万元。

49、某某公司还本还息表证实某某公司未返还客户资金的情况。

50、煤电项目到期合同明细表证实煤电项目到期合同明细情况。

51、煤电项目未还明细表证实煤电项目合同未返还本金及利息的情况。

52、某某公司账目证实某某公司涉案账目明细情况。

53、合同及银行账单均证实某某公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给付利息的情况。

54、审计报告证实河南汇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新乡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和某某担保公司2011年6月至2013年1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资金流向情况的专项审计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侯某某的证言证实,新乡市某某置业公司法人是郑某某,股东是其和郑某某,其只负责在大召营管理公司地的开发,新乡市某某置业公司一直由郑某某和卞莉在经营。其向郑某某借款50万元用于新乡县华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

2、证人冀某某的证言证实,新乡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及销售,但实际一直进行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郑某某是公司法人,吸收老百姓存款的业务平常由杨某某、崔某和吴某负责经营。郑某某出事后,卞莉来新乡负责接手所有工作。新乡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通过公司的员工对社会进行宣传,吸收存款的对象是社会不特定人群即老百姓。其在新乡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存了14万,没有返还。

3、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杨某某是新乡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经理,负责公司的人事、文案、培训及公司投资项目的考察。公司以新乡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卫辉市某某焊管厂、新乡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卫辉市某某水泥有限公司、辉县市张村乡某某村采石场、新乡市某某机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等十多个项目需要流动资金为由,以借款合同方式向公众吸收存款,由新乡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新乡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新乡市某某设计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做担保。新乡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通过业务经理在路边发宣传页宣传公司或者通过自己的渠道把客户介绍到公司,由前台接待讲解合同项目及利率,讲解成功以后,前台与客户去银行进行转账,然后拿着汇款票据到公司签写合同,签写合同后,公司就按照还款计划书返还客户的利息及本金。向公司借款的公司和个人有卫辉市某某水泥厂800多万元、卫辉市某某焊管厂350万元、王某丙200万元、某某机械170多万元、米线厂150多万元,张某戊和尚某某80万元,刘某丁50万元,某某服装厂鲁某某15万元,董某某178万元,侯某某80万元左右,辉县采石场有一部分钱,吴某某15万元,王某丁20多万元,丰某某20万元,马某某30万元,李某丙15万元,张某丙10万元,于某某10万元,常某5万元。

4、证人张某己的证言证实,其通过杨某某介绍到新乡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担任会计。杨某某是新乡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经理,负责公司员工的招聘、公司项目的测评及风险评估、公司的业绩报告。客户到银行存款前期是转到郑某某的账户,到2012年7月份左右就换成卞莉的账号。公司人员介绍客户按照客户存款的期限和金额进行提成,由杨某某统计提成,按照杨某某统计的提成通过其的中国工商银行或者中国银行网银转账到公司员工的账号上。新乡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向公众吸收存款的资格。公司吸收存款的对象是新乡市社会上不特定的人群。公司对外发放的有宣传单,宣传说公司投资稳定,投资回报高,无风险。

5、证人张某庚的证言证实,其通过杨某某介绍到新乡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担任会计。杨某某是新乡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经理,负责公司员工的招聘、公司项目的测评及风险评估、公司的业绩报告。公司的工作流程首先是业务经理在路边发宣传页宣传公司或者通过自己的渠道把客户介绍到公司,由前台接待讲解合同项目及利率,讲解成功以后,前台与客户去银行进行转账,然后拿着汇款票据到公司签写合同,签写合同后,公司就按照还款计划书返还客户的利息及本金。公司是以新乡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卫辉市某某焊管厂、新乡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卫辉市某某水泥有限公司、辉县市张村乡某某村采石场等十多个项目需要流动资金为由,以借款合同方式向公众吸收存款的。煤电项目是新乡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滑县诚信实业有限公司和河南世方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向老百姓吸收的存款。煤电项目未到期客户的汇总表和到期客户的合同表是其整理的,公司未还客户的本金是25994000元,公司以煤电项目吸收存款的人数是248人,存款总数是16462000元。2012年8月1日之前煤电项目吸收存款的金额8064000元,2012年8月1日后煤电项目吸收的存款金额是8398000元,公司在2012年8月1日前煤电项目返还的本金和利息是4903808元,2012年8月1日后煤电项目返还的本金和利息是6086868元,煤电项目未返还客户的本金575500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