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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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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莉、杨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卞莉于2014年6月20日在安阳市文峰区的家中被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案件侦查大队民警抓获。被告人杨某某在接到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案件侦查大队民警电话后,于2014年7月14日15时许,主动到新乡

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卞莉于2014年6月20日在安阳市文峰区的家中被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案件侦查大队民警抓获。被告人杨某某在接到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案件侦查大队民警电话后,于2014年7月14日15时许,主动到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配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4、某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手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某某公司登记注册基本信息。某某公司住所为新乡市荣校路南38号某某小区2#楼1单元1层中户;法定代表人为郑某某;股东为郑某某(80%)、侯某某(20%);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

5、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实新乡市某某设计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及新乡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登记注册信息。新乡市某某设计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股东冀某某、潘幸来、郑某某。新乡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郑某某;股东有冀某某、杨鸿江。

6、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证明证实某某公司未在市工信局备案,也不是该局监管范围。

7、新乡市牧野区地方税务局情况说明证实某某公司自2012年3月15日办理税务登记证以来,未缴纳税款。

8、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查封决定书证实郑某某涉案的车辆(豫EEXXX6、豫EOXXX0;张某某豫GAXXX1、豫GPXXX7;张某壬豫GDXXX7;路某某豫GAXXX3、豫GYXXX3;朱某某豫GDXXX7、豫GZXXX2;王某丙豫G5XXX9、豫GBXXX7、豫G3XXX0;朱某某中原路某某小区12号楼1单元11701室和金穗大道399号某甲小区5-2号楼2单元21101室)和房屋(某乙小区10幢4单元2层东南户)被查封情况。

9、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徐某某的中国银行账户被冻结130018.06元,郑某的工商银行账户被冻结、农业银行汕头分行账户被冻结178121.40元;郑某某的中国银行帐户被冻结。

10、某某公司吸收存款的账户号证实郑某某、卞莉、董某某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帐号。

11、某某公司吸收存款的宣传页证实某某公司通过宣传页,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12、某某公司借据(卫辉市某某水泥有限公司)证实2012年7月16日,卫辉市某某水泥有限公司向郑某某借款550万元。

13、股东大会意见书证实卫辉市某某水泥有限公司经全体股东大会一致通过,向郑某某借款550万元。股东路某某和张某某用公司全部股权为借款提供担保质押。

14、股权质押借据凭证证实卫辉市某某水泥有限公司向郑某某借款55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发展。股东路某某和张某某用公司全部股权为借款提供担保质押。

15、见证书证实卫辉市某某水泥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6日向郑某某借款550万元,公司股东路某某和张某某用公司全部股权为借款提供担保质押。

16、公证书、借款协议、见证书证实董某甲于2011年9月23日借程某某100万元;卫辉某某焊管厂于2012年12月14日借郑某某450万元;新乡市某某机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6日借吴某80万元;郑某于2011年9月16日借吴某140万元;郑某于2012年4月9日借程某某70万元;新乡市某某机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30日借郑某某50万元,并由新乡市万昌机械有限公司、新乡市敬峰标准件厂作担保。

17、郑某某个人授权委托书证实郑某某委托程某某办理某某水泥借款事宜。

18、某某公司借据证实郑某(新乡市某某机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30日借郑某某50万元,并由新乡市万昌机械有限公司、新乡市敬峰标准件厂作担保;郑某于2011年9月20日借吴某70万元。

19、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证实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4月18日,因股权(160万)出质办理了郑某(委托崔某)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手续。

20、股权出质合同证实郑某以其在新乡市某某机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股权向新乡市某某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质押借款。

21、营业执照证实新乡市某某机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和新乡市某某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

22、郑某身份证复印件、新乡市某某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与新乡市某某机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表、自动提款机客户通知书、郑某借据证实2011年9月20日郑某向吴某(郑某某委托)借款70万元。

23、某某公司结清证明证实新乡市某某机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30日向郑某某借款50万元已结清。

24、郑某借据证实2011年11月24日郑某借郑某某50万元。

25、朱某某借款见证书证实朱某某、吕某某和张某甲、吕某甲于2012年4月5日向郑某某借款300万元。

26、于某某借款材料证实于某某于2012年4月10日借郑某某10万元,并由王某某、赵某某、王某甲作担保。

27、鲁某某借款材料证实鲁某某于2012年3月2日借程某某15万元,并由刘某甲作担保。

28、张某乙借款材料证实张某乙、潘某某于2011年9月2日借郑某某30万元。

29、董某某借据证实董某某于2012年6月18日借郑某某现金168万元。

30、茹某某借据证实茹某某于2011年12月5日借郑某某3万元;茹某某、王某乙于2012年2月13日借郑某某3万元。

31、李某某借款材料与借款公证书证实李某某、茹某甲于2011年8月31日借崔某9万元。

32、张某丙借款材料证实张某丙于2011年8月25日借郑某某4万元。

33、赵某甲借据证实赵某甲于2011年6月28日借郑某某11万元;于2011年7月5日借郑某某2万元;于2011年8月28日借郑某某5万元。

34、李某甲借据、收条证实李某甲于2012年5月16日借郑某某10万元。

35、冀某某借条证实冀某某于2012年6月4日借1万元。

36、徐某某借款见证书证实河南康力食品有限公司借郑某某50万元。

37、侯某某借款材料证实侯某某向郑某某借款50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