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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洋等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洋、江春香、赵丽娟、陈某某均系公司员工,受公司指派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但四被告人均按公司法人代表的授意开展业务,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洋、江春香、赵丽娟、陈某某均系公司员工,受公司指派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但四被告人均按公司法人代表的授意开展业务,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符合从犯的法律特征,可认定四被告人为从犯。案发后四被告人主动到案说明情况,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庭审中均认罪悔罪,符合自首的法律特征,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河南省富邦住房公积金担保有限公司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但公诉机关未指控河南省富邦住房公积金担保有限公司单位犯罪,故本案对犯罪单位不能作刑事处罚,被害人的损失可另行提起诉讼,实现其权利。综合考虑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数额,犯罪后果,造成的损失及四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从犯、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并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洋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罚金人民币6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执行。)

被告人江春香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执行。)

被告人赵丽娟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执行。)

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高和西

审判员  蔡 军

审判员  姜 南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