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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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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洋等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我与江春香是姊妹关系,由于利息比银行高,并且是我妹妹江春香上班的公司,比较放心,所以向河南省富邦住房公积金担保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存过钱。2012年,我把我手里的钱分两次给了我妹妹江春香,总共14.1万元,并

我与江春香是姊妹关系,由于利息比银行高,并且是我妹妹江春香上班的公司,比较放心,所以向河南省富邦住房公积金担保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存过钱。2012年,我把我手里的钱分两次给了我妹妹江春香,总共14.1万元,并把我的身份证、银行卡都给了她,让她帮我存在她上班的富邦公积金担保公司,第一笔是10.6万元到期后取出,第二笔是3.5万元还没到期时富邦公司就倒闭了。

(5)证人薛某某证言

我与杨洋是姑舅表亲关系,杨洋是舅舅的儿子,我母亲叫杨翠莲,我舅舅名字叫杨振国,他们二人是亲兄妹关系。我向河南省富邦住房公积金担保有限公司存过钱,详细情况记不清了,大概是2011年,我在富邦住房公积金担保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存款12万,是杨洋经办的,后来本金未动,又往里面续存两次,累计最多到18万元,这18万元里面没有利息所得,富邦公司将利息打到我另外一张卡上,平时花了,后来续存的钱是我母亲给我的,到2013年夏天,我取出2万元本金,剩余到期未还本金16万元。

向河南省富邦住房公积金担保有限公司阳分公司存钱的原因是当时在市公积金中心上班,一是觉得利息比银行高,另外就是对富邦公司及杨洋的信任。

(6)证人邵某某证言

我与杨洋是夫妻关系,并向河南省富邦住房公积金担保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存过钱,是杨洋自己办的,我听杨洋说开始在里面存了46万元的本金,后来取出一部分,还有35万元的本金到期没归还。

5、审计报告

(1)南阳中州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中州宛审(2014)第137号

经审计,从2010年5月5日,到2013年11月30日,3年零6个月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413000元。己经归还本金8096000元未归还本金7317000元,已支付利息2389451.20元。

(2)南阳中州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中州宛审(2014)第137-1号

被告人杨洋吸收本金共计4220000元;

被告人江春香吸收本金3048000元;

被告人赵丽娟吸收本金2746500元。

陈某某吸收本金300000元

(3)南阳中州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中州宛审(2014)第137-2号

赵丽娟在富邦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共吸收存款15293000元,未归还本金7197000元。

(4)南阳中州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中州宛审(2014)第137-3号

2010年5月至2010年11月1日陈某某在担任经理期间共吸收存款2758000元,未归还本金190000元。

(5)中州宛审(2014)第137号专项审计报告,附表六:员工业务提成奖励明细表。证实,四被告人业绩提成情况。

(6)中州宛审(2014)第137号专项审计报告,附表七:

证实,南阳分公司未收回款情况。

6、书证

(1)被告人杨洋、江春香、赵丽娟、陈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实被告人杨洋、江春香、赵丽娟、陈某某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杨洋、江春香、赵丽娟、陈某某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清单

证实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证据。

(3)被告人在晶石广告公司刊登招聘理财广告版面

证实被告人在晶石广告上发布广告。

(4)河南古城广告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实古城广告公司已查询不到被告人刊登的照片及理财广告。

(5)河南省南阳市工商局卧龙工商分局对河南省富邦住房公积金担保有限公司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宛工商龙处字(2011)第007号)及履行证明

证明河南省南阳市工商局卧龙工商分局于2011年4月22日对河南省富邦住房公积金担保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4740元并罚款190000元。

(6)被告人杨洋提供的情况说明及与富邦住房公积金担保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书

证实被告人杨洋对富邦住房公积金担保有限公司的了解情况及雇佣关系。

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受案登记表(焦定公(刑)受案字(2013)3108号)以及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立案决定书(焦定公(刑)立字(2013)3108号)

证实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已决定对2013.10.22焦作定和富邦住房公积金投资担保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证实被告人张某甲于2008年12月23日在焦作市山阳区焦东路1802号注册成立河南省富邦住房公积金担保有限公司。

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拘留证(焦定公(刑)拘字(2013)2297号)

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已由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执行拘留。

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逮捕证复印件(焦定公(刑)捕字(2014)0134号)

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已由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执行逮捕。

南阳市公安局光武派出所开具的情况说明一

证实无法对已还本结息储户进行询问取证,无法对2名无联系方法未还本付息的受害人进行询问取证,无法对3名不予配合的受害人进行询问取证,

南阳市公安局光武派出所开具的情况说明二

证实公安机关无相应强制追赃措施,故未能追缴善意借款人的欠款。

南阳市公安局光武派出所开具的情况说明三

证实账户已被卧龙区人民法院梅溪法庭因民事诉讼冻结且一审原告均不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

南阳市公安局光武派出所开具的情况说明四

证实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侦查员以“检察院不会同意接卷”为由拒绝我局侦查员对张某甲在南阳的犯罪行为一并移送起诉的请求。

河南省富邦住房公积金担保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财务帐簿概貌及近照

证实河南省富邦住房公积金担保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具有财务账簿。

(16)杨洋、江春香、赵丽娟、陈某某前科情况查询证明

证实杨洋、江春香、赵丽娟、陈某某均无犯罪前科记录。

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民警王黎明所写到案经过

证实被告人杨洋、江春香、赵丽娟、陈某某系自首。

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人杨洋、江春香、赵丽娟、陈某某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