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富邦住房公积金担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张某甲,户口是焦作,听杨洋说是四川的,1972年出生,张某甲2006年12月份时一直在南阳,当时公司是永安担保公司,春节后,就只有程运华在南阳负责,2008年和2009年时,张某甲都来过南阳,他当时和南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领导比较熟,永安公司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合同都是张某甲签订的,2009年时,张某甲来南阳成立了富邦住房公积金担保有限公司,还让杨洋和我跟他干,并签订用工合同,2010年4月份,程运华离开南阳,2010年、2011年、2012年,张某甲每年都要来南阳两三次,他来南阳后就是安排工作,向我讲业务如何开展、公司前景如何美好,还一直表扬南阳分公司业务开展比较好,其中详细讲述了吸收存款利息和对外发放贷款利息之间的利润空间,就2013年没有来南阳。 我没见过韩盼,但我从张某甲处知道韩盼是焦作总公司的负责人,和焦作方向的个人账户或公司账户发生资金调配不是一次完成的,有些是杨洋安排我打款或者收款,有些是张某甲直接打电话给我安排打款或收款,我现在能记着濮阳分公司还欠南阳10万块钱;给张某甲或张某甲指定的账户打钱的次数有很多,记不清次数,我能记得张某甲及四川方面还钱后还欠南阳分公司150万左右;按照张某甲或杨洋的指示向焦作总公司的公司账户或个人账户打款和收款的次数也很多,记不清次数,但我能记得焦作方向还欠南阳分公司250万左右。 听程运华说张某甲是永安公司的股东,张某甲说永安公司在南阳办公地点的办公设施都是他个人花的钱,成立永安南阳分公司购买的设施的票据总公司不给报销了,票都在我处放着。 (3)被告人赵丽娟供述 2010年6月份左右,我在“古城广告”的右上角看到一起招聘启事,富邦公司招聘办公室人员,我就到当时的富邦公司的办公地点—市公积金中心办公楼一楼应聘,当时是一个叫邓婷婷接待我的,对我面试的经理是陈某某,面试后让我先回家等着,两三天后,邓婷婷通知我到富邦公司上班,在我到富邦公司上班的第一天,陈某某对我说‘办公室缺一个接电话的,你负责接电话,登记客户信息’,我就是这样在富邦公积金担保公司上班的,我看着在市公积金办公地点上班,根本就不知道富邦是违法的,所以就没想过犯法这个事。所以我的工作是以接电话为主,我从没给陌生客户主动打过电话,因为我不好操心,除了刘某丙、陈红岩之外,其他到富邦公司存钱的认识我的客户都不是我解释如何存钱、如何获利的,还有一个客户刘金艳,她是自己先期在富邦公司存钱获利后又介绍她父亲、她妹妹到富邦存钱,不是我介绍去的客户。所以要问我完整的办理业务流程,我也不是太懂,至于业务提成,都是经理杨洋、会计江春香他们决定的。 河南省富邦住房公积金担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张某甲,我就在2010年和2011年见过两次,我对他也不是太了解,两次来南阳公司都给我们开会,至于2012、1013年张某甲是否到南阳了就不清楚了。张某甲给我们开会时就是说说业务开展的还不错,另外就是说公司的前景美好。听杨洋说张某甲是四川人,三十多岁的样子。 我没想到富邦公司不合法,我还经常见到市公积金中心的领导到公司来,还问公司的情况,我在富邦公司的工作就是接电话,从没为富邦公司作宣传,至于公司的负责人,不管是陈某某、还是杨洋,给我的工作就是接电话,有什么事情也从不告诉我,我接电话后做记录,让公司领导看,我也从没主动打电话给客户让人家来理财。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 2010年5月1日假期结束后,我到了南阳,当时富邦公司焦作的一个经理,名字叫卢江丽,她带着我来到南阳,张某甲当时不在南阳,卢江丽介绍我认识南阳分公司工作人员,当时有杨洋、江春香、王鹏、秦小素,以及公积金中心副主任冯主任。富邦南阳分公司的办公地点在南阳市公积金中心院内办公楼一楼南侧,办公用房是租的公积金中心的房子,挂的牌子是“南阳富邦公积金担保公司”,准确的记不清了,我到南阳后,负责富邦南阳分公司,公司业务有两部分,一部分是收取过去公积金贷款担保费,另一部分是准备开展的新业务,叫P2P,就是点对点担保,但没开展起来,与焦作总公司要求不符,焦作总公司是让吸收存款,然后以更高的合法利息放出,挣手续费及部分利差,合同模板也是焦作总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我的,这一部分业务开展了,但不理想,我到南阳分公司时,南阳分公司账上就没有钱,后来是焦作总公司打过来一笔款,南阳分公司才开始运转,6月份我去古城广告谈的刊登广告业务,这后来开始有人来应聘及存款,新应聘了赵丽娟,吸收存款数额也不大,具体数额记不清了,我记得第一笔是3万元,2010年8月份,张某甲叫我去达州,看他在达州的公司开业,9月份张某甲让我和杨洋一起去一趟达州,当时不知道原因,后来想想是因为张某甲让我往他指定的账户打款,也就是让我相信他的实力,2010年9月份时,张某甲让我打款给他,当时南阳分公司吸收的存款有五六十万元吧,但是我觉得风险太大,不同意打款给他,但财务打款没有,我不清楚,我记得当时还打电话给卢江丽,问焦作总公司有没有给张某甲打款,卢江丽也说不同意打款给他,我们都担心风险控制不了,9月底时,张某甲来到南阳,同时也把我辞退。 总结起来我在富邦南阳分公司就干了两件事,第一,确实吸过存款,但总额不大,我是2010年五一假期结束后到的南阳,9月份被张某甲辞退,第二,我没按照张某甲的指示打款到他指定的账户,客户资金亏损的责任不在我。 江春香是出纳,杨洋是我的副手,王凡是业务,王鹏是业务,赵丽娟是业务,我当时是负责人。 2、同案犯张某甲供述 2006年我在河南省永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工作,公司拓展业务的需要把我派到南阳市,在我的工作下,永安公司和南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在此工作中,永安出了100万元的保证金,我个人出了10几万的费用,我是永安投资担保公司的筹备人之一,当时我占河南省永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0%。永安南阳公司运营一年多后就不再拓展业务了,我是筹建永安南阳公司时的负责人,正式运营的这一年多时间里由永安公司派的一个名叫程运华的负责。 永安公司不再做南阳的公积金担保业务之后,我就想用自己成立的河南省富邦住房公积金担保有限公司接替,因为南阳的关系都是当初我建立的。2007年时,我在永安的股份直接退出了。2008年或2009年我成立了河南省富邦住房公积金担保有限公司,2010年永安公司在南阳已经没有人了,杨洋、江春香在南阳善后,我和永安的法人李某甲是朋友关系,就开始谈南阳分公司业务的接手问题。在2011年或12年还签订了协议,包括永安公司在南阳的全部业务及押金100万元作价55万卖给我,我交了5万块钱的定金,后来在押金100万元从永安公司换成富邦公司的户头时操作不成,等于是永安公司违约了,我就没有再继续付剩余的50万元,但永安在南阳的业务及押金都事实上已经转到富邦公司了,只是公积金保证金账户户头换不成富邦公司的。2010年左右,经朋友介绍,我招聘了陈某某作富邦南阳公司的经理,我本人回四川筹备公司,期间陈某某也起到辅助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