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证人陶某某、张某某的证言:2004年9月份,河南省国有粮食企业全面改制,某某市粮食局规定上班的要交上岗保证金。有一天何某某到财务科办公室,安排我和张某某把我们三个人的上岗保证金直接开收据入账,用销售给个人的粮食款进行抵顶,何某某的60000元,我的40000元,张某某的30000元,共130000元。张某某从开具粮款的收据中抽掉了130000元的销售粮款,给我们三个人交了上岗保证金。我们抽走销售粮款收据后,把粮食的损耗数量报多点,实际是少报了销售数量,一般是看不出来的。2006年至2011年,上岗保证金都退给了我们。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2004年9月,河南粮食系统改革,我们某某库上班的人都要交上岗保证金,我交60000元,陶某某交40000元,张某某交30000元。有一天我到财务科,让陶某某和张某某用小金库里的钱给我们三个人交了上岗保证金。小金库的钱是我安排陶某某和张某某在每年收购粮食时套取国家粮食资金形成的帐外资金,这些钱平时供我自己花销。2006年之后,上岗保证金退给了我们,我们都领走自己花销了,没有退还单位。 (二)2006年,中央储备粮某某直属库德兴公司散装车队成立入股时,被告人何某某利用担任某某国家粮食储备库主任的职务便利,安排某某库出纳张某某用套取的资金入股100000元,其中以何某某名义入股70000元,以某某库副主任陶某某名义入股30000元。2008年,散装车队解散,入股本金及利息共计226000元退还给何某某、陶某某,何某某、陶某某将该款据为己有。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关于某某德兴公司组建入股的情况说明、某某直属库会议记录。 2.银行取款凭条、交易明细:2008年车队解散时,姚某某给陶某某的转款数额为116000元。 3.证人陶某某的证言:2006年上半年,何某某安排张某某以某某国家粮食储备库的名义到某某直属库交了100000元,作为某某直属库散装车队的入股股份。后来某某直属库的财务人员告诉我,只能以个人名义开具交款收据。何某某让我以他的名义开了70000元的股份,以我的名义开了30000元的股份,这100000元是从单位的账外资金中出的。散装车队在2006年底分了70000元,何某某给了我30000元,他自己留了40000元;2007年9月份,分了40000元,何某某给了我20000元,他自己留了20000元。2008年下半年的时候,散装车队解散,把入股的股份和红利一起退了,某某直属库副主任姚某某给我存到了卡上,我们没有归还某某库,用于个人开支了。 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06年上半年的一天,何某某安排我用帐外资金交到某某库100000元钱,没过多长时间陶某某把这张交款单据要走了,后来我才知道这笔钱是用于车队入股的。 5.证人姚某某的证言:2004年,某某直属库成立了德兴公司,某某库的何某某和陶某某都入股了。2008年最后一次分红,我把何某某和陶某某的本金和分红大约有十几万元转给了陶某某。 6.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2006年,某某直属库成立德兴公司搞运输,我安排张某某用公家的钱交了100000元,手续是陶某某办理的,我告诉陶某某用我的名义入股70000元,以她的名义入股30000元。2006年年底分红70000元,我得了40000元,给了陶某某30000元,2007年分红40000元,我得了20000元,给了陶某某20000元。2008年德兴公司运输队撤销,我和陶某某的本金加分红都直接退给了陶某某,陶某某说过给我,我说让她花了。 (三)2006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利用担任某某国家粮食储备库主任的职务便利套取国家粮食资金,并分6次将套取的资金分给某某库副主任陶某某共计470000元。其中,2006年年底分给陶某某100000元,2007年下半年分给陶某某50000元,2007年年底分给陶某某70000元,2008年上半年分给陶某某50000元,2008年年底分给陶某某150000元,2009年春节前分给陶某某500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代开发票申请手续、某某库账目、运费发票等。 2.证人陶某某的证言:2003年收购粮食前夕,何某某跟我说收购时多开些数量,处理一些问题。当年套取的账外资金有20余万元。我们粮库在保管粮食的期间,有损耗情况,多开虚开的这些发票,按照损耗除去,不会在账上显示出来。2007年托市粮收购期间,何某某安排我用“转圈粮”的方法套取36万元左右的资金。2008年通过降水增价、价外加价、虚开收购量的方法套取了约200余万元的粮食资金。2009年收购时,何某某已经调离某某库了,他说在某某直属库花钱不方便,让我想办法弄点钱,我按照价外加价的方法套取粮食资金70余万,后来何某某让我分三次给他送了700000元钱。套取的钱都由出纳张某某保管,由何某某直接支配,没有入粮库的账,和公务开支没有关系。2006年年底,何某某给了我100000元钱;2007年收购结束时,何某某给了我50000元钱;2007年年底,何某某给了我70000元钱;2008年上半年,何某某给了我50000元钱;2008年年底,何某某给了我150000元钱;2009年,何某某给了我50000元钱。何某某给我的470000元钱是从套取的账外资金中支出的。如果没有我的参与,何某某是不好把国家粮款套取出来的,给我钱就是让我以后听他的安排。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某某库2003年通过虚开粮食收购发票套取了20余万元;2007年通过南库区地下仓卖小麦款套取收购资金30余万元;2008年采用多开运费套取收购资金60余万元,采用虚开收购量的方法套取了80万元,采用降水增价方法套取60余万元;2009年通过虚开运费发票套取了60余万元。这几年通过各种方法套取的粮食收购资金有310余万元,这些钱由我保管,何某某、陶某某负责支配。这几年,何某某或他的司机、陶某某从财务上打白条一共支出有300余万元。 4.证人任某某的证言:2008年托市粮收购期间,我听说陶某某安排统计人员填写虚假的收购单据,套取收购资金。陶某某还安排我将有增价的那部分领款证明单重新开具,通过降水增价的方式套取国家的资金。通过我逐笔的查账,2008年托市收购期间,降水增价部分的价款共计61万余元。2008年、2009年某某库在粮食收购的过程中采用虚开运费票的形式套取过国家的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