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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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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3.证人彭某某的证言:2010年5月份,某某瑞某家电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甲找到我,让我想想办法从民间借用一部分资金。我问何某某能不能借500000元钱给这个企业用段时间。没过几天,何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借到钱了,我把李

3.证人彭某某的证言:2010年5月份,某某瑞某家电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甲找到我,让我想想办法从民间借用一部分资金。我问何某某能不能借500000元钱给这个企业用段时间。没过几天,何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借到钱了,我把李某甲的银行账号转发给了何某某,让他把钱直接打过去。过了一段时间,我让李某甲还何某某钱,何某某让李某甲把钱打到了一个郑州的账号上。

4.证人李某甲的证言:2010年5月份,我让某某的政府副秘书长彭某某帮忙给我借500000元钱,用于我生意的周转。过了些天,彭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借到钱了,让我提供一个银行账号。2010年5月21日,我的卡上收到了500000元钱。还钱时,彭某某给我发来一个账号,让我把钱打到了这个账号上。

5.证人赵某某的证言:2011年12月份的时候,省库对我们某某直属库进行了年底检查,陶某某让我把手里的票据都赶快入账。我对陶某某说我手里有何某某主任打的一些白条,大概有300000元钱。陶某某看了看白条,当天下午就提了一个包找到我说:“这是300000元钱,你赶快把何主任打的那些白条抽了,把现金账给平了。”我拿到钱后就把白条都给了陶某某。

6.证人陶某某的证言:2011年下半年,某某直属库财务上进行核算时,发现何某某还欠库里30余万元钱,我问何某某怎么办,何某某安排我从石某某那里借300000元,他说他已经跟石某某说好了。随后我跟石某某联系,石某某就送到我办公室300000元钱,我没有给石某某打借条。我让出纳赵某某把何某某在库里打的借条给了我,我给了何某某。

7.证人汪某的证言:2010年的时候,某某检察院查处了某某直属库里十几个人,某某直属库主任何某某找到我,想让我帮忙找找人,不要处理那么多人,他给我带了两件五粮液和几条中华烟。他没有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给过我钱。

8.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2009年至2011年,我已经到某某直属库任主任,某某库没有小金库和账外资金,我就让陶某某向石某某要一些钱。后来陶某某向石某某要了600000万元,并把这600000元钱放到出纳赵某某那里,我用钱的时候有时让陶某某给我送,有时我自己从赵某某那里拿。2010年春节前,我想买一件礼物送给中储粮河南分公司总经理李某乙,我给石某某打电话让他先把钱拿出来,我和石某某到某某市时代广场周大生金店买了一条黄金“佛链”,石某某付了款,一共是157920元。第二天,我拿着项链给李某乙送去,没有送成。第三天我去商场把项链退了,退项链的事我没有给石某某说过,退回来的钱我也没有给石某某。后来何某说奎楼街盖房子需要用钱,我就把钱给了何某。2010年3、4月份,某某直属库里好多人被检察机关调查,省分公司领导李某乙安排我在某某这边跑事,我也怕检察院把我自己的经济问题查出来。跑事需要花不少钱,开支大了在单位的账上不好处理。我就通知石某某向汪某的账号上打了200000元钱,想让汪某给我们单位原主任任某某跑事儿。2010年5、6月份,市政府的副秘书长彭某某说他一个朋友用钱,找我借500000元钱,我就跟石某某说先用一下他的钱。后来彭某某把账号发给我,我让石某某直接把钱转到了彭某某发的账号上。2012年4、5月份,彭某某还钱的时候,我让彭某某把这500000元钱转到郑州市一个叫李某丙的账号上,并让李某丙分4次把钱取出来给了我。我拿到这500000元钱并没有还给石某某,而是将这笔钱用于装修我在郑州金水花园的房子及购买家具了。我在石某某收拍卖的粮食的时候会保护他,石某某还利用他建的粮库进行托市收购粮食,赚取仓储费。我在粮食行业上帮助了石某某很多,他赚取了不少的利润。

(三)2009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利用担任中储粮某某直属库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在工程款拨付、陈曹和范湖平房仓工程承建等方面谋取利益。2010年秋季,何某某让该公司副总经理刘某某为其装修某某市西大街房屋厨房,2011年4、5月份,让刘某某装修某某市六一路“粮苑”小区住房,两次装修费用共计价值69388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价格鉴定报告、某某直属库与大成公司的施工合同、某某直属库记账凭证。

2.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关于刘某某为何某某装修房屋价格的认定,根据刘某某回忆其实际支出为144700元,但刘某某供述其已将记载装修价格的原始记录给了何某某,故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委托汤阴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刘某某为何某某装修及相关物品进行了鉴定评估。评估过程中,因何某某两处房产的装修内容中关于拆除、清理、粉刷吊顶和工人工资等已不具备鉴定评估条件,且部分物品已不在现场,故鉴定评估中心仅就具备鉴定评估条件的物品进行了鉴定评估,已不在现场的物品和不具备评估条件的物品及实际支出未作评估。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将装修价格认定为69388元。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2009年下半年,何某某到某某直属库任主任,他直接决定让我们大成公司承建了陈曹库点、范湖库点的5栋平房仓的工程。在2010年秋天,陈曹、范湖的工程已经竣工,并且已经支付了全部工程款。有一天何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想让我帮他改造一下某某家里的厨房,我让苏某某找工人帮何某某把厨房改造了一下,大概花了41600元。何某某没有问过我花了多少钱,也没有说要给我钱。2011年4月份的一天,何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一个领导的房子需要整修一下,我按照何某某的要求把房子装修了,大概花了103100元。2011年秋天,何某某问我装修房子花了多少钱,让我把装修房子的原始单据给他送了过去,后来他也没说给钱的事。

4.证人王某的证言:我原来是某某直属库资产中心工程师。2009年年底,某某直属库主任何某某决定让大成公司建设陈曹、范湖的5个平房仓工程,总造价8000000元左右,招投标只是走了一下形式,也没有报批报建。

5.证人程某某的证言:我是某某直属库副主任,2009年12月份,何某某让大成公司干了陈曹库点、范湖库点的工程,价格也是何某某定的,当时没有报建手续,没有履行正常程序。

6.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我是原某某直属库财务科科长。大成公司的刘某某给某某库要过南库工程款,库里没有给,后来我在何某某主任的同意下,支付了大成公司修建南库的工程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