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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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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书文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杨志宇盗窃罪、秦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张某甲供述,99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开着从河北偷的本田90摩托车和鲁某某到马投涧乡通往宝莲寺镇一个村的路北边一胡同口偷一辆蓝色金城牌100型摩托车,后将摩托车卖给任书文,得款1100元,我得了600元,鲁某某

2、张某甲供述,99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开着从河北偷的本田90摩托车和鲁某某到马投涧乡通往宝莲寺镇一个村的路北边一胡同口偷一辆蓝色金城牌100型摩托车,后将摩托车卖给任书文,得款1100元,我得了600元,鲁某某得500元。

3、被害人李某丙陈述证实,99年4月15日下午自己的摩托车被盗。

4、鉴定结论、被盗证明

(六)、1998年11月26日下午,鲁某某伙同梁某某窜至安阳县白壁镇杜固村,盗窃安阳县白壁镇西王店村李某丁停放在此处的蓝色豪爵牌100型摩托车一辆,价值3180元,后鲁某某将该车以1000元卖给被告人任书文。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鲁某某供述,98年11月一天下午三、四点钟,我和梁某某在白壁镇固村一条大街路北一个胡同路东门前偷了一辆蓝色豪爵牌100型摩托车,后梁某某以1000元卖给任书文了。

2、梁某某供述,1998年1999年,我还伙同刘某甲、鲁某某、张某甲、李某己、孙某某在安阳县水冶镇和安阳市区偷过四、五十辆摩托车。

3、被盗证明、鉴定结论

(七)、1999年2月18日1时许,张某甲伙同刘某甲窜至安钢六生活区64号楼下,盗窃安钢职工李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昌河面包车一辆,价值40200元,后刘某甲将该车卖给被告人任书文,得赃款9000元,赃款二人均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鲁某某供述,99年春节过后的一天,张老五和刘某甲在安钢一个生活区偷了一辆白色昌河面包车,后把这辆车卖给了任书文。

2、张某甲供述,我和刘某甲在安钢新生活区偷了一辆白色昌河面包车,后刘某甲以9000元卖给任书文了。

3、鉴定结论、被盗证明、张某甲指认盗窃现场笔录。

(八)、1999年2月18日2时许,张某甲伙同刘某甲盗窃昌河面包车后,又窜至安钢六生活区35号楼下盗窃郑州市金水区市政管理局刘某丙停放在此处的白色昌河面包车一辆,价值36080元,后二人以12000元将该车卖给被告人任书文。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张某甲供述,99年正月一天晚上,我和刘某甲在安钢新生活区偷了一辆白色昌河面包车,之后以12000元卖给了任书文。

2、鲁某某供述,99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听梁某某说刘某甲从安钢一个生活区偷了一辆昌河面包车,卖到哪里我不清楚。

3、张某甲指认盗窃现场笔录、被盗证明、鉴定结论

(九)、1998年12月19日20时许,张某甲同刘某甲、梁某某窜至汤阴县城鹤台公路西段路南快餐店门前,盗窃该饭店老板王某的红色豪爵钻豹牌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9700元,后将该车卖给被告人任书文,得赃款3000元,赃款二人均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张某甲供述,98年12月份的一天傍晚8时许,我和梁某某、刘某甲在汤阴县城最北边一条东西大道路南一饭店前偷了一辆红色钻豹125摩托车,后以9700元卖给了任书文。

2、鲁某某供述,99年春节前一天,我听梁某某说他和刘某甲、张老五在汤阴一个饭店吃饭,刘某甲和张老五故意在里边报饭,梁某某就把门口的一辆钻豹125车偷走了,这辆车卖给任书文了。

3、鉴定结论、张某甲指认盗窃现场笔录、被盗证明

(十)、1999年3月3日10时许,张某甲伙同刘某甲、梁某某窜至汤阴县城关镇段庄胶带厂门前,盗窃汤阴县城关镇陈孔村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红色五羊牌摩托车一辆,价值3170元,后将该车以3000元卖给了被告人任书文。

1、张某甲供述,99年3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和梁某某、刘某甲开一辆红色昌河面包车去浚县山转,走到汤阴县城最南边那条东西大道路南一个小厂门口时,见那里放着一辆红色五羊125型摩托车,我们就商量将车偷走,梁某某和刘某甲就走到那辆车前,梁某某把车弄走了,我当时在一边开着汽车放哨,偷开车后,我们把车先放到刘某甲的一个亲戚家,从浚县山转游回来后,把车卖给任书文了,得款3000元,三人每人分1000元。

2、鲁某某供述,99年3月份一天,梁某某和刘某甲、张老五从汤阴偷了一辆红色五羊125车后卖给任书文了,卖了3100元,梁某某得1100元,其他二人各得1000元。

3、鉴定结论、被盗证明、张某甲指认盗窃笔录。

(十一)、1999年1月29日晚7时30分,张某甲伙同梁某某、刘某甲窜至安阳县水冶镇红塔路濮阳铁厂北门,盗窃安阳县水冶镇北关村张某戊的红色金田野狼牌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6000元,刘某甲要了该车,给被告人张某甲、梁某某每人500元,后梁某某又将该车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河北省临漳县的秦某某。

(十二)、1999年1月7日下午4时许,鲁某某窜到安阳县善应镇东滩村天明眼科门诊部,盗窃该村刘某丁红色华日牌100型摩托车一辆,价值2280元。后梁某某将该车销赃到河北省临漳县秦某某,赃款1000元,由梁某某所得,案发后,该车被追回,退还失主。

(十三)、1999年元月22日下午,被告人鲁某某伙同梁某某窜至安阳县崔家桥乡信用社门前,盗窃该信用社职工王某乙的红色金城牌100型摩托车一辆,价值1780元,后梁某某将该车卖给河北省临漳县的被告人秦某某,得赃款200元,二人平分。

(十四)、1999年元月26日傍晚,鲁某某伙同梁某某又窜至安阳县崔家桥乡第一职业高中门前,盗窃该校职工张某己蓝色金城牌100型摩托车一辆,价值3510元,当晚,二人将该车开至河北省临漳县,卖给被告人秦某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