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鲁某某供述,1998年11月份一天傍晚,我和梁某某、任书文开黑色125车到水冶偷车,到水冶北往蒋村走的路口钢城酒家门口有辆红色五羊125摩托车,我用剪子剪断点火钱,和梁某某一块开车头锁,将车偷走,第二天以2500元卖给了刘某甲。 3、梁某某供述,1998年1999年,我还伙同刘某甲、鲁某某、张某甲、李某己、孙某某在安阳县水冶镇和安阳市区偷过四、五十辆摩托车。 4、黄某某供述,99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在单位上班,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有辆五羊问我要不要,后刘某甲将车骑到我单位,我看了看就以3000元价格要了,后我将这辆车骑了一段时间后,又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宝莲寺镇张某辛了。 5、指认笔录、被盗证明、退赃证明、鉴定结论。 (二)、1998年10月22日22时,被告人任书文伙同刘某甲、张某甲(已判刑)窜至汤阴县小北街一门市前,盗窃汤阴县城关镇东关村马某乙的红色华阳牌1011型面包车一辆,价值42600元。后由刘某甲、任书文将该车销赃,得赃款9000元,张某甲、刘某甲、任书文三人平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书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任书文供述,1998年春天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我和张某甲、刘某甲三个人到汤阴县县城一门市前,盗窃红色华阳牌面包车一辆,后我联系的安阳市北关区的张某壬以9000元的价格卖了,我得了1500元。 2、张某甲供述,98年秋一天晚上,刘某甲、任书文和我到汤阴县城一条繁华街路西的门市前偷了一辆新红色华阳面包车,第二天,刘某甲和任书文把车卖了,卖了9000元,每人得3000元,这辆车上有牌照,在路上扔了。 (三)、1998年6月27日夜,被告人任书文伙同冯某某(已判刑)、梁某某、刘某甲、杨志宇窜至安阳市聂村统建楼33号楼下,盗窃安阳市保险公司郑某停放在此处的灰色长安牌面包车一辆,价值68300元,五人乘车往河北销赃时,在安阳县白壁镇将该车撞坏,五人弃车逃走,现该车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书文、杨志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解鉴定价格太高,并有同案犯冯某某、鲁某某、张某甲、梁某某供述及被盗证明、价格鉴定结论、生效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四)、1998年3月3日夜,被告人杨志宇、任书文伙同刘某甲在安阳市洹北小区46号楼院内,盗窃董某甲蓝色柳州五菱面包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45045元。后该车被河北省临漳县公安局查扣,已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任书文供述,1998年春天的一天晚上,我和刘某甲(刘某甲)、杨志宇在安阳市洹北小区院内盗窃一辆柳州五菱面包车,偷出来后就开着到河北省临漳县,我联系临漳县柳园派出所民警卢某某以7500元的价格卖了,后三人均分。 2、冯某某供述,我和刘某甲、任书文步行出去寻找车偷,到晚上12点多,我们走到安阳桥北面洹北小区偷走一辆红色昌河面包车,后刘某甲和任二老把车卖到峰峰了,停了三、四天任书文给了我2000元,卖多少我没有问。 3、梁某某供述,98年冬天刘某甲、任书文、杨志宇、冯某某在安阳市三官庙盗窃一辆柳州五陵面包车,通过任书文卖给柳园派出所的卢某某。 4、刘某甲供述,1998年3月初,我和任书文、杨志宇在洹北小区46号楼院内偷了一辆柳州五陵面包车,把车以7000元卖给临漳公安局的。 5、被害人董某甲陈述证实,自己于98年3月3日凌晨被盗一辆蓝色枊洲五凌面包车。 6、物价鉴定、被盗证明、行车证复印件、返还物品清单、刘某甲指认现场照片。 (五)、2000年5月20日夜,被告人任书文伙同刘某甲、李某甲(已判刑)在濮阳市中原油田家属院,盗窃蓝色普通桑塔纳轿车一辆,并由刘某甲将该车卖给赵某某(已判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任书文供述,2000年夏天的一天晚上,我和刘某甲、李某甲在濮阳市的一个家属院盗窃一辆普通桑塔纳轿车,并由刘某甲联系的买主,具体卖给谁我不知道,我得了1500元赃款。 2、李某甲所供述,2000年5月20日左右,我和刘某甲晚上3、4点转到濮阳中原油田供应处家属院最南一幢楼底下见一辆蓝色普通桑塔纳车头朝西停着,刘某甲问我:这个车你能出到什么价,我说:我能出到一万五,然后,我站在楼旁边离车有十几米远,刘某甲过去大约等了有五、六分钟,刘某甲开着车过来了。 3、赵某某供述,2000年我在临漳买了刘某甲一辆蓝普桑价格2万元。 (六)、1998年10月12日晚8时许,被告人杨志宇伙同鲁某某、梁某某、刘某甲、孙某某(已判刑)窜至安阳县水冶镇小天鹅舞厅门前盗窃水冶镇阜城东街来某某停放在门前红色豪爵牌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8800元,杨志宇出款1600元买下该车,后又将该车卖到长垣县,1600元账款由刘某甲、梁某某、孙某某平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鲁某某供述,98年10月份一天傍晚,我和刘某甲、梁某某、孙某某、杨志宇五个人到水冶小天鹅,刘某甲用手剪剪断一辆红色豪爵牌125型摩托车点火钱,孙某某打着火带着我将车偷走,开到我岳父家,第二天我开车到龙泉乡张某癸家,让他卖,他不卖我就开回来,刘某甲给杨志宇按2000元算,杨志宇出了1600元,刘某甲、梁某某、孙某某三人分了,我没得钱,杨志宇把车卖到老家长垣。 2、被盗证明 3、鉴定结论 (七)、1999年4月5日晚,被告人杨志宇伙同鲁某某、梁某某窜到林州市人民医院,盗窃林州市采桑乡秦家窑村张某乙停放在此处的红色昌河面包车一辆,价值28700元,后刘某甲通过河北省临漳县的张某丙(已判刑)将该车销赃,得赃款7000元,张某丙得赃款3000元,余款由梁某某、刘某甲所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鲁某某供述,99年3月一天晚上9点来钟,我和刘某甲、梁某某、杨志宇四人开着杨志宇华利面包车到林县偷车,到林州市一个路东的医院里,刘某甲用钥匙别开红昌河车门接上点火开关,打着火将车偷走,当晚把车开到安阳市豫北宾馆,刘某甲用手机联系好买方,将车卖到了河北临漳。 2、梁某某供述,99年4月初,我和刘某甲、杨志宇在林州市人民医院门口偷了一辆红色昌河面包车,这辆车我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丙。 3、刘某甲供述,99年4月初,我和梁某某、张五只、鲁某某、杨志宇在林州市人民医院门口偷了一辆红色昌河面包车。 4、被盗证明、鉴定结论。 (八)、1998年12月12日晚,被告人杨志宇伙同张某甲、梁某某、刘某甲窜至滑县县城解放北路老王吃馆,以吃饭为名,趁饭店老板朱某某不备之机,盗窃朱某某停在门前的红色佛斯第牌100型摩托车一辆,价值3600元,该车有被告人杨志宇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志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张某甲供述、指认笔录、被盗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九)、1998年12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杨志宇伙同张某甲、梁某某、刘某甲、窜至长垣县西关大金苑小区,盗窃该小区居民苏某某蓝色豪爵牌100型摩托车一辆,价值4030元,该车由被告人杨志宇所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