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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明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证人牛某某的证言,证实其2006、2007年在伟鑫公司工作,2012年4月份其想在建行办一张白金卡,就向林某甲借了50万元,在卡上放了几天,其按林某甲的意思汇给林某甲的姐姐林某乙15万元,给徐明仁10万元,给林某甲

20.证人牛某某的证言,证实其2006、2007年在伟鑫公司工作,2012年4月份其想在建行办一张白金卡,就向林某甲借了50万元,在卡上放了几天,其按林某甲的意思汇给林某甲的姐姐林某乙15万元,给徐明仁10万元,给林某甲的亲戚林某丁8万元,其余的钱时间长了记不清了。

21.证人王某乙(太行公司供应处处长)、李某丙(太行公司供应处内勤)的证言,证实贾某某或吕某某把元茂公司与太行公司的合同复印件给李某丙,徐明仁同一个30多岁的男子把元茂公司的过磅单、增值税发票、检验单给李某丙,由供应处审核后,将单据转交给财务部门记账和付款。王某乙不知道元茂公司与太行公司的业务是谁联系的,他见过李某丙给其报过元茂公司的财务账。

22.证人杜某某(国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李某甲、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底,张某某与杜某某联系向国泰公司销售焦炭,张某某介绍李某丁、李某甲向国泰公司供应了90多吨焦炭,一票结算,价格含运费。国泰公司要求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不能开发票,李某甲的会计杨某某等人找到徐明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杨某某向国泰公司提供了启秀公司的委托书,并出具了收据、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89953元,税款27600元),国泰公司将货款汇到济源启秀公司的账上,杨某某再从徐明仁处得货款。徐明仁按14.53%收取开票费,开票费2万余元。

2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冬天至2009年初,其和徐明仁一起做煤炭生意,徐明仁挂靠在启秀公司名下,成立济源分公司,其以个人名义租赁丰田路物资回收公司的小院让徐明仁办公,办公室挂有启秀公司的手续,能开增值税发票。生意主要是徐明仁联系,挣取的是中介费,每吨抽5元。由徐明仁在济源的煤场联系煤,煤场将煤送到伟鑫公司的磅房过磅,以徐明仁的启秀公司名义送进。从煤场买煤不开发票,不含税价。销售给伟鑫公司的煤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不知道,这是徐明仁负责的。济源启秀公司2008年3月至11月给其转50万余元的账户是其的,但账号不是其的,账号是清算时产生的清算账户,转钱原因其不记了。

24.证人张某甲(腾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2012年至2013年其以腾达公司的名义给伟鑫公司供应焦沫,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往伟鑫公司送货过程中,认识徐明仁,徐明仁说他和太行公司签订有供货协议,但不能保证供货量,想让其以他公司的名义往太行公司送焦沫,不带票的价格。其问林某甲敢不敢供货,林某甲说没事,其便以个人名义组织焦沫给徐明仁,货送到豫光的一个磅房,由徐明仁或他的司机接货。徐明仁通过元茂公司给腾达公司汇款8万元,以转账支票形式支付其20万元。

25.证人姬某某(济源市车站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徐明仁平时发些焦沫、焦炭等货物,五六年前,徐明仁说他是一个公司分公司的经理,想找其发货,但因不是济源本地的公司,且没有煤炭经营许可证,不能用这个公司的名义发货,后来徐明仁就以其他公司的名义向他们报火车皮计划。其记得徐明仁支付过一笔5万元的运费,但是钱从哪里来的其不知道。和徐明仁做业务的过程中,其没有听过伟鑫公司、林某甲的名字。

26.元茂公司与太行公司签订的焦沫协议两份、仲裁协议一份,证实元茂公司徐明仁于2012年4月2日与太行公司签订焦沫协议,约定焦沫每吨单价1170元含17%票价;于2012年9月23日与太行公司签订焦沫协议,约定焦沫每吨单价1150元含17%票价,该份协议系传真件,且显示传真时间为2010年1月31日,上述两份协议均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太行公司吕某某与元茂公司徐明仁于2012年4月28日对焦沫样品化验结果进行仲裁,并就解决办法签订协议,该协议未加盖公章。

27.收条一份,证实徐明仁出具了40万元的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太行公司焦沫款40万元。代办人徐明仁2012年4月28号”,并加盖元茂公司的公章。

28.太行公司于2013年7月3日出具的关于太行公司与元茂公司焦沫业务的有关情况,证实2012年4月,经伟鑫公司介绍,元茂公司为太行公司供应焦沫,2012年5月份至今,所供焦沫共计

3576.26吨,合计3734561.5元,供应方提供全额增值税发票

3734561.5元,合肥元茂经手人徐明仁、夏某某,太行公司通过银行账户付出款项为3239061.5元,现金支付59.55万元,通过税务机关认证抵扣542628.59元。

29.太行公司于2014年3月31日出具的焦沫协议签订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4月,太行公司口头委托林某甲与元茂公司洽谈焦沫购销协议,双方谈妥后,林某甲将元茂公司徐明仁签字盖章的协议交给吕某某,吕某某让李某甲签字认可后,到财务处加盖太行公司合同专用章;2012年9月23日,太行公司与元茂公司签订了焦沫购销合同,后来太行公司又找了两家焦沫供应商,从2012年9月份,就不再从元茂公司采购焦沫,2012年9月23日签订的那份合同就没有再执行,该份合同是林某甲介绍的,以传真方式与徐明仁签订的。

30.段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七八月份,其通过徐明仁找到林某甲为他供应焦粒约80吨,结算时徐明仁提出其注册的公司可以开发票,扣除相关费用后徐明仁将货款通过银行转给其。

31.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2013年7月20日,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徐明仁的住所进行了搜查并扣押了相关物品、文件,包含元茂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元茂公司的开户行及账号,启秀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济源启秀公司房屋租赁证、济源启秀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2014年3月10日,公安机关将相关物品发还给被告人家属。

32.房屋租赁协议,证实2008年9月至2009年8月,吴某某租赁丰田物资回收公司的西边小院。

33.乔某某、宋某某、樊某某提供的过磅单复印件,证实乔某某给徐明仁供应煤炭676.58吨;宋某某以元茂公司名义给太行公司供应煤炭140.5吨;樊某某以元茂公司名义给太行公司供应焦沫1339.6吨。

34.启秀公司给伟鑫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明细表、账目、过磅单复印件,证实启秀公司给伟鑫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46份,价税合计16483786.39元,税款合计2395079.97元。

35.元茂公司给伟鑫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明细表、账目,证实元茂公司给伟鑫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价税合计1747197.82元,税款合计253866.33元。

36.太行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元茂公司付款申请单、过磅单、入库报告单、化验单、转账凭证及元茂公司开给太行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元茂公司给太行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价税合计3734561.5元,税款合计542628.59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