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徐明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9.证人夏某某(徐明仁司机)的证言,证实2010年冬天其认识了徐明仁,并给他当司机。徐明仁经济实力一般,平时主要是帮朋友发煤、焦粒,跑火车车皮,他挂靠在元茂公司名下,以元茂公司的名义做生意。2011年4月,其和

9.证人夏某某(徐明仁司机)的证言,证实2010年冬天其认识了徐明仁,并给他当司机。徐明仁经济实力一般,平时主要是帮朋友发煤、焦粒,跑火车车皮,他挂靠在元茂公司名下,以元茂公司的名义做生意。2011年4月,其和徐明仁合伙给伟鑫公司送煤和焦沫,都是以徐明仁个人名义销售给伟鑫公司。因二人是个体户,不具备开票资格,卖给伟鑫公司的焦沫和煤不含税价,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销售给伟鑫公司焦沫1000余吨,每吨920元左右,煤300余吨,每吨500余元,总价值110余万元。如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焦沫价格要1000多元,煤每吨要差100元左右。和伟鑫公司的业务是徐明仁找林某甲谈的,未签订合同,没有记账,结算时,一般是徐明仁将过磅单给林某甲,林某甲大部分给徐明仁现金,有时也给徐明仁的个人账户汇钱。2012年没有给伟鑫公司送过煤和焦沫。

2012年4月份,其和徐明仁给太行公司送焦沫,送了3个月,共3000余吨,以元茂公司名义给太行公司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太行公司开的增值税发票合肥一个姓孙的老头送过三次,老头的妻子和她的女会计送过一次。给太行公司供应的焦沫是其和徐明仁联系人直接送到太行公司,到豫光锌业磅房过磅,凭过磅单结算。元茂公司没有给太行公司供焦沫,是徐明仁做的业务。其和徐明仁与翔升公司没有业务往来。翔升公司樊某某、柿槟小张给太行公司送的焦沫,徐明仁安排其在太行公司以元茂公司的名义负责接货、过磅。

10.证人李爱民(伟鑫公司会计)的证言,证实伟鑫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份,法定代表人是林某丙(林某甲哥哥),2010年后,公司由林某甲负责。2007年、2008年,启秀公司给伟鑫公司供应焦沫,是徐明仁联系的业务,他是启秀公司的代表,他和伟鑫公司的业务其只见单据、发票,没见过货,如何供货、是否签订合同不清楚。启秀公司开给伟鑫公司的发票都是徐明仁送的,伟鑫公司通过银行汇款支付启秀公司货款,一小部分付现金,货款已全部结清。伟鑫公司与元茂公司的业务是林某甲与徐明仁联系的,徐明仁送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货款。

11.证人李某甲(太行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份,太行公司承包了伟鑫公司一号窑生产线,经林某甲介绍元茂公司徐明仁给太行公司供应原料,并签订了合同。合同不是林某甲给其的,是林某甲介绍的业务,具体经办人是其公司的吕某某。第一份合同是元茂公司草拟的,徐明仁、元茂公司签字、盖章后,其公司的吕某某给其,其签字后,到财务上盖章。第二份合同是因为焦沫价格调整,每吨降20元,就以传真形式又签订了一份焦沫协议,其签字,到财务上盖章生效。因这两份协议是其谈的,没有经过供应,其在合同上方签字后,不需要在下面签字,只要盖章就行。在供货过程中,元茂公司一直催要货款,因供货是林某甲介绍的,林某甲帮助催要货款,货款打到元茂公司的账户,由元茂公司给太行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期间一次双方对焦沫的化验结果有异议,就找第三方仲裁,仲裁后吕某某与徐明仁协商,双方签订了协议,其在吕某某给其的协议上签字。2012年4月份,其同林某甲商量以公司的2000吨尾渣顶元茂公司的货款,由林某甲出具40万元的收据。2013年5月份,林某甲打电话说想换收据,安排王某甲领着徐明仁到太行公司更换过林某甲的40万元收据,没有更换上述焦沫协议和仲裁协议。

12.证人吕某某(太行公司生产处处长)的证言,证实太行公司2012年3月承包伟鑫公司一号窑生产线,由元茂公司徐明仁、夏某某供应焦沫,在豫光锌业公司的磅房过磅。2012年,因徐明仁送的焦沫质量产生分歧,请示李某甲后,其和徐明仁一起找一家煤炭检验公司仲裁,其与徐明仁签订了协议,这份协议没有改动过。其没有同林某甲签订过合同和协议。

13.证人王某甲(伟鑫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份,林某甲让其开车带徐明仁到太行公司找财务负责人贾某某换收据,贾某某不同意,找李某甲后同意。在李某甲的办公室徐明仁出具一张收条,内容同上张收据,徐明仁写完后盖章,当时贾某某在场。没有更换过焦沫协议。

14.岳某某、贾某某(均系太行公司财务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5月份,两名男士到财务室更换元茂公司的一张40万元收款收据,要求更换收款人,岳某某请示贾某某后,贾某某向李某甲汇报,李某甲说元茂财务出点问题,原来的收据是别人代写的,现在经办人来了,把收据上面的经手人换一下。经李某甲同意,其中一人把原来的收据抄写一遍,仅将经手人变更,并在经手人处签字,随后贾某某将变更后的收据交给了岳某某,原收据被贾某某撕毁扔掉。

15.证人范某某、闫某某、许某丙、王某某(均系煤炭经营者)的证言,证实通过徐明仁给伟鑫公司供应煤炭,徐明仁负责结算煤款,不含税价,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直接给林某甲供货。

16.证人李某乙、刘某甲、李某乙、成某某(均系煤炭经营者)的证言,证实曾给林某甲送过煤,没有合同,不提供发票。

17.证人乔某某(煤场经营者)的证言,证实2011年后半年,其开始给徐明仁供应煤,持续到2012年3、4月份,共供应煤六七百吨,没有发票不含税价,徐明仁自提货物。其与伟鑫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不认识林某甲。元茂公司账户给其汇款10万元是徐明仁付给其的煤款。其没有通过徐明仁或者以元茂公司名义给伟鑫公司送煤、焦沫。

18.证人宋某某(煤场经营者)的证言,证实2008年7、8月份,徐明仁、夏某某到其煤场买煤往伟鑫公司送,其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50元每吨不含价税,共计煤款11.9万余元。过磅单显示供货单位是元茂公司,收货单位是太行公司,元茂公司是徐明仁的公司。

19.证人樊某某(翔升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某某(樊某某司机)的证言,证实2008年至今翔升公司就伟鑫公司一个客户。公司同伟鑫公司交易方式是其公司从山西临汾拉来焦沫,以汽车运输方式将货送到伟鑫公司,伟鑫公司定期结算,根据结算数字,其公司给伟鑫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伟鑫公司定期支付货款。后林某甲又介绍翔升公司给太行公司供应焦沫一千多吨,送货、结算都通过林某甲,但给翔升公司汇货款的是元茂公司,林某甲让翔升公司把增值税发票开给元茂公司,交给徐明仁。2012年5月3日和7月27日,翔升公司分两次开给元茂公司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69173.62元,税款155350.01元,还有40多万元没有开增值税发票。尚某某证实樊某某让其以元茂公司的名义向太行公司供应焦沫,是元茂公司的人接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