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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明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翔升公司从2009年开始给伟鑫公司供焦沫,货运到其公司,业务有1000余万元。2012年5、6月份,其联系翔升公司的樊某某向太行公司送焦沫,并说徐明仁的合同已经签好,以他的名义送。樊某某送的货由徐明仁的司机接货、

翔升公司从2009年开始给伟鑫公司供焦沫,货运到其公司,业务有1000余万元。2012年5、6月份,其联系翔升公司的樊某某向太行公司送焦沫,并说徐明仁的合同已经签好,以他的名义送。樊某某送的货由徐明仁的司机接货、采样、过磅,太行公司将款汇到元茂公司的账户,再由徐明仁转给樊某某的翔升公司。

伟鑫公司与启秀公司、元茂公司签有供货合同,合同现在找不到了。2006年至2007年5月份以前,徐明仁结账时不提供发票。2007年5月份伟鑫公司成立后,徐明仁结账时提供增值税发票,价格是含税的价格。开票方是启秀公司,受票方是伟鑫公司,产品是焦沫;2012年左右,开票方是元茂公司,受票方和产品名称没有变化。启秀公司和元茂公司未给其送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不认识许某甲、孙某甲。徐明仁供给伟鑫公司煤、焦沫金额约1800万余元。伟鑫公司与徐明仁的启秀公司、元茂公司进行的焦沫、原煤生意都是真实的,没有虚假。

张某甲2012年以济源腾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腾达公司)的名义给伟鑫公司送焦沫,结算时开票到公司,价格是带发票的价格。其知道张某甲给徐明仁供有焦沫,是以元茂公司的名义往太行公司送货,因太行公司资金紧张,张某甲曾问过其,敢不敢往太行公司供货,徐明仁让他以徐明仁公司的名义送货,其当时说问题不大。其在济源火车站发货时,见过吴某某,他和徐明仁一起跑火车皮。

3.证人许某甲的证言,证实2004年其成立启秀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孙某甲,已经注销,2012年成立元茂公司,法人是顾某某,两家公司业务由其负责。2007年启秀公司在济源成立分公司,由徐明仁全权负责。启秀公司、元茂公司给济源开有增值税发票,具体由徐明仁负责,徐明仁向济源企业销售煤炭,他和济源哪个厂签订合同其公司不管,由徐明仁负责签订合同,然后其公司按照徐明仁要求开发票,然后徐明仁再给其公司汇开发票的钱。一般都是会计把增值税发票邮寄给徐明仁,其送过两次,都交给了徐明仁。开票钱每吨给其公司10元。其公司和济源公司没有签订合同,都是徐明仁签订的合同,和济源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

启秀公司注销后,徐明仁未将济源启秀公司注销,后徐明仁向其要元茂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煤炭经营许可证,其把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元茂公司公章后交给了徐明仁。元茂公司给济源开有增值税发票,这些增值税发票其公司都送给了徐明仁,一般是孙某乙送的。徐明仁给其公司开具有进项票,孙某乙去济源送票回来时带有一部分发票来冲抵其公司的进项票,剩余的一部分由徐明仁按照14%左右开给其公司。元茂公司未和济源公司签订合同,是徐明仁签订的。

经其辨认,启秀、元茂公司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河南地区),是启秀、元茂公司开具给济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证人孙某甲的证言,证实2006年其和许某甲成立启秀公司,其是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成立元茂公司,两家公司业务由许某甲负责,2008年启秀公司注销。启秀公司在济源的业务由徐明仁负责,其和徐明仁以及公司姚会计一起拿启秀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在济源一个银行开立启秀公司的账户,开户是为了方便徐明仁买票后把钱汇到其公司。启秀公司、元茂公司通过徐明仁向济源虚开发票,都是徐明仁和许某甲联系,许某甲让姚会计按徐明仁的要求开票,发票通过邮寄或由孙某乙带过去,徐明仁把钱汇到其公司账户上,发票卖给哪个公司其不清楚。启秀公司以9%左右的价格卖发票,元茂公司以9.9%的价格卖发票。

5.证人周某某、刘某乙的证言,证实二人分别担任元茂公司等几家公司的财务工作。在公司搜查到的三个笔记本是周某某记录的是各个公司的开票、受票明细;记录的开票公司及受票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但会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以应付检查。知道元茂公司和太行公司、伟鑫公司有财务往来,济源联系人叫徐明仁,每次都是他联系许某甲,说需要开多少增值税发票及开票单位名称,然后由周某某具体开票,开票后由孙某乙送过去,个别邮寄。徐明仁有时还把翔升公司开给其公司的发票捎回来用以抵销其公司开给济源公司的发票,没抵销的,按照10%的发票钱由徐明仁汇到公司账户或孙某甲账户上。除了徐明仁,没见过其他人在济源联系公司业务。徐明仁从许某甲那里拿了公司资料,在济源以元茂公司名义开立一般账户,对方公司将相应货款打入该账户,孙某乙过去送票的时候,会将银行回单带回来,她们按银行回单制作相应账目。对方公司一般都是按照发票金额全额支付货款,但是这个钱徐明仁如何处理其公司控制不了。

6.证人常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8月份,其经孙某甲介绍到元茂公司任会计,当时刘某乙生病,其给孙某甲和许某甲合伙开的几家公司记总账,刘某乙来后,其就记一些简单的账目。其在公司的几个月,知道这几个公司的具体煤炭业务不多,主要是用公司的名义给别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票面总金额10%左右的好处费。

7.证人孙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妹妹孙某甲经营元茂公司,2012年3月份其到该公司工作,按照孙某甲的要求签合同、顺便给她的公司捎发票。其去过三次济源。第一次是2012年夏天,孙某甲让其去济源找徐明仁签订一份焦粒合同,因故合同没有签成。回合肥时徐明仁交给其一些银行汇单,其将汇单交给了出纳周某某。第二次是又过了两个月,孙某甲让其去济源给徐明仁捎发票,然后签订一个出售焦沫合同。其到济源后,把发票交给了徐明仁,但焦沫合同没有谈成。回来时徐明仁让其给元茂公司带一些增值税发票和一些银行汇单,其将该发票交给了公司会计周某某。第三次是孙某甲让其去济源找徐明仁签订一个铸造用焦合同,因故合同没有签成。回来时徐明仁交给其一些汇单,其将汇单交给了周某某。另2012年春天的一天,其和许某甲、周某某一起到过济源。其没有和太行公司、伟鑫公司签订过合同。每次在济源都是和徐明仁直接接触,没有见到过其他人。

8.证人许某乙(许某甲儿子)的证言,证实元茂等公司低价购买、高价卖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与开票公司、受票公司没有业务往来,其同许某甲、孙某甲交待会计常某某、刘某乙、周某某做假账以应付税务局查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