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上半年,林某甲提出用元茂公司的名义和太行公司做焦沫生意,用元茂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其就与许某甲联系,由林某甲同许某甲商量价钱,还是按照以前给伟鑫公司开票的价格开票,即票面金额的10%开票。交易分几步完成:第一步,其将元茂公司的公章交给林某甲,林某甲拿公章与太行公司签订合同;第二步,孙某甲和元茂公司的刘姓女会计在济源建行城西支行以元茂公司名义开立账户;第三步,太行公司给林某甲提供开票吨数、金额等开票信息,林某甲将开票信息给其,其将开票信息提供给孙某甲,孙某甲安排会计开票;第四步,元茂公司派人将发票送给太行公司,太行公司把货款汇到孙某甲在济源开立的账户,其把票面金额的10%汇给合肥孙某甲,剩下的钱林某甲支配,林某甲每吨货物给其5元手续费。元茂公司与太行公司没有货物交易,林某甲是否向太行公司销售过焦沫其不知道。 经其辨认,元茂公司于2012年5月11日、5月18日、8月27日分三次开给太行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共35份,价税合计3734561.5元,税款542628.59元。太行公司支付给元茂公司在济源建行所开账户的320余万元货款的去向是:1、付给合肥元茂公司孙某甲28万余元开票费;2、林某甲让付给乔某某10万元焦沫款;3、林某甲让付给姬某某5万元火车铁路运费;4、林某甲让付给张某甲20万元焦沫款;5、付给韩城市翔升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称翔升公司)150余万元,其中有四五十万元是伟鑫公司的钱。林某甲提出让翔升公司再给元茂公司开100余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冲抵元茂公司给太行公司的发票;6、另外有些钱转到其个人账户,按林某甲的要求,将钱付给卖给林某甲焦沫的人,这些人都只卖焦沫不开发票。翔升公司于2012年5月3日、7月27日分两次开给元茂公司10份发票,价税合计1069173.62元,税款155350.01元,由林某甲分两次交给孙某甲的哥哥。翔升公司与元茂公司之间无货物交易,开票是为了互相冲抵开票费。 林某甲在案发前一个多月将其叫到伟鑫公司,说合肥公司出问题了,合肥公司开到伟鑫公司的增值税发票有将近两千万元,开到太行公司的增值税发票有二三百万元,开到国泰公司的增值税发票有三十多万元,让其去太行公司把原来的相关手续改一改。林某甲安排王某甲陪其去太行公司,经太行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同意,王某甲将打好的两份焦沫协议、焦沫仲裁协议让其重新签上名字,盖上元茂公司的合同章,顶替原来林某甲签的三份协议,其中仲裁协议上吕某某已经签名。其照着原来林某甲打的一张40万元的收条,重新写了张收条,签上名字,加盖元茂公司的合同章。最后李某甲在三张协议上签上名字。换下来的三张协议、一张收条王某甲拿走并撕毁。 除太行公司和伟鑫公司给其付的货款,其和林某甲之间的大量资金往来是其给林某甲供的不含票的煤款。其和司机夏某某没有给太行公司供应焦沫,但林某甲供应焦沫是其和夏某某经手办理的。其没有借过林某甲的钱,不认识林某乙,不知道林某乙给其汇款,即使汇款也是林某甲让汇的煤款。 其没有以启秀公司的名义给国泰公司供应过焦炭,李某甲、杨某某等人经启秀公司的人开具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国泰公司把开票费打到济源启秀公司账户,其取出给供货人,没有从中得到好处。林某甲让樊某某以元茂公司的名义给太行公司送焦沫,并让其接货,其安排夏某某接货,太行公司将货款打到元茂公司账户,其将樊某某的货款给林某甲。孙某甲送票时把樊某某的翔升公司开给元茂公司的发票捎走。 2.证人林某甲的证言,证实其2006年至2009年负责伟鑫公司原材料采购,2009年春节后负责管理伟鑫公司全面工作。2006年其认识徐明仁。2013年6月底,伟鑫公司与太行公司的账被税务局调走。在调账前其知道启秀公司、元茂公司的发票出了问题,就把徐明仁叫到公司,徐明仁说已经联系不上合肥的老板,其称合肥公司开到伟鑫公司的增值税发票有1700余万元,开到太行公司的增值税发票有300余万元,不要牵连到其,让徐明仁去改一下其给太行公司出具的40万元收据,徐明仁同意后,其安排王某甲同徐明仁一起去太行公司改收据,其又给太行公司李某甲经理打电话协调,李某甲同意后改了收据。这40万元是徐明仁给太行公司送焦沫的过程中产生的货款,因徐明仁急需用钱,向其借40万元,货款结算后其从徐明仁处分些利润。其让姐姐林某乙从台州通过银行转账分两次每次20万元将钱汇到徐明仁在济源建行的账户。后徐明仁的40万元货款太行公司直接折合成价值40万元的尾渣,其将尾渣变卖后,获利8.5万元左右。太行公司与元茂公司共370万余元的货款,除顶账的40万元外,余款汇到元茂公司账户。货款大部分是其去催要的,太行公司与元茂公司货款已结算完。 元茂公司与太行公司的业务是其与李某甲谈的,合同是吕某某给其的,其交给了徐明仁,徐明仁将合同签好后交给了吕某某。签有两份,一份是刚开始签的,一份是经营过程中签的,都是徐明仁与太行公司签的,其没让徐明仁改过协议。其将徐明仁介绍给太行公司拉焦沫后,业务主要由徐明仁、徐明仁的司机夏某某、吕某某三人联系沟通,发票由徐明仁自己交给吕某某,结算是徐明仁到太行公司结算。太行公司与元茂公司是一票结算。 徐明仁从2006年开始到2012年12月份左右给伟鑫公司供应焦沫和原煤,徐明仁组织车辆将货物运到伟鑫公司,货物总量达到五六百吨的时候结一次账,一票结算,开的全部是焦沫。2006年的结账款全部汇到徐明仁提供的一张农行卡上;2007年5月份以后货款通过其公司的账户汇到徐明仁启秀公司的账户,后启秀公司注销,徐明仁以元茂公司名义结账,伟鑫公司将货款汇到元茂公司济源账户。因徐明仁供应的煤很少,没有让他开票。2010年至2012年其个人账户给徐明仁汇款25万余元,一部分是货款,因没有开票,通过其个人账户给徐明仁,一部分是徐明仁帮其跑火车皮、发焦沫的运费。2007年4月份,伟鑫公司成立前,徐明仁给其供焦沫没有开票,货款已经支付,公司成立后让徐明仁给伟鑫公司补开增值税发票,为符合财务规定,伟鑫公司给济源启秀公司汇款,徐明仁扣除税款后,将货款打到其和王某甲的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