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连周及其辩护人关于“赵连周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辩解及理由,经查,有被告人赵连周在侦查阶段供述,证人李振春、何燕、李国林、赵怡冉、张芳证言以及相关书证,证实赵连周作为河南省全民健康促进会健康产品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在负责保管该专业委员会会费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会费129450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故上述辩解及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赵连周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连周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2030年7月5日止。) 二、扣押、冻结在案的赵连周受贿所得赃款415588元予以追缴,并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李天禄 审 判 员 张红鸽 代理审判员 张占营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朝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