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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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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连周滥用职权、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10、合同书、法人委托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食品安全许可证、食品安全备案登记表等复印件,证实河南益生堂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011年1月1日与陈伟签订销售元亨胰泰蜂胶苦瓜胶囊合同,并提供

10、合同书、法人委托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食品安全许可证、食品安全备案登记表等复印件,证实河南益生堂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011年1月1日与陈伟签订销售元亨胰泰蜂胶苦瓜胶囊合同,并提供该产品的生产厂家舞钢市瑞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资质证书及法人崔国宏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11、物流运输单复印件,主要证实河南益生堂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李国瑞让刘广武2011年至2012年给崔国宏发送产品原料情况。

12、账单复印件明细分类账,主要证实2011年至2012年舞钢瑞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给李国瑞发送唐康片及元亨胶囊情况。李红霞记录的李国瑞的流水账

13、崔国宏自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及给李国瑞、刘克清代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来往账目和发货单,主要证实崔国宏销售数量。

14、河南万川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协议、豫鑫物流配送单、河南路港物流公司发货单,主要证实李国瑞、刘克清通过物流公司向崔国宏发来原料。崔国宏将加工好的药品通过物流公司发给李国瑞、刘克清等人。

15、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豫食药监法(2012)270号《关于对舞钢市瑞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元亨胰泰蜂胶苦瓜胶囊等产品中涉嫌非法添加药品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对普通食品违法添加药品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16、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13)舞刑初字第77号判决书(证据第7卷,P1-6)被告人崔国宏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销售金额为274500元。

(三)鉴定意见

1、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舞价认证字(2014)第031号关于李国瑞销售元亨胰泰蜂胶苦瓜胶囊等产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主要证实崔国宏受李国瑞委托加工的元亨胰泰蜂胶苦瓜胶囊、元亨胰泰玉竹山药胶囊、唐康菊花葛根片、唐康菊花葛根胶囊,价值共计6433485元。

2、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主要证实崔国宏、李国瑞生产销售的:元亨胰泰玉竹山药胶囊含有格列本脲、马来酸罗格列酮、盐酸二甲双胍、盐酸苯乙双胍;元亨胰泰蜂胶苦瓜胶囊含有格列本脲、马来酸罗格列酮、盐酸苯乙双胍;唐康菊花葛根片含有格列本脲、马来酸罗格列酮、盐酸苯乙双胍。

3、鉴定意见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证实:元亨胰泰蜂胶苦瓜胶囊含有格列本脲、盐酸苯乙双胍;唐康菊花葛根片含有格列本脲、盐酸苯乙双胍

4、根据崔国宏的会计兼出纳李红霞书写的舞钢市瑞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给刘克青加工元亨胰泰蜂胶苦瓜胶囊和元亨胰泰玉竹山药胶囊数量明细和崔国宏给刘克清代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来往账目和发货单得出:崔国宏给刘克清共生产元亨胰泰蜂胶苦瓜胶囊和元亨胰泰玉竹山药胶囊64494大盒。另根据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这两种产品每大盒价值均为19.5元,总价值为1257633元。

(四)证人证言

1、证人崔国宏证言,主要证实赵连周收取崔国宏好处费违规为其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过程和崔国宏利用该食品卫生许可证自己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及给李国瑞、刘克清代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情况。

2、证人李红霞证言,主要证实崔国宏给李国瑞生产保健食品的情况和数量。

3、证人苗凤娟、黄小玲、王丽娜、院红伟、李梅英证言,主要证实崔国宏生产、经营的情况。

4、证人苗娟证言,主要证实舞钢市瑞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保健品有元亨胰肽玉竹山药片、元亨胰肽蜂胶苦瓜胶囊、菊花葛根片等。发货有时是物流车去厂里通过长通和豫鑫物流发货,有时加工后刘克清、李国瑞带车来车拉走。

5、证人高香娥证言,主要证实李国瑞在2010年至2012年仍参与河南益生堂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

6、证人陈伟证言,主要证实通过郑州的朱岩岩、李国瑞、签订代理元亨胰泰胶囊、购买元亨胰泰胶囊基本上是从银行给李国瑞打钱过去。

7、证人李国瑞证言,主要证实从崔国宏处采购元亨胰泰蜂胶苦瓜胶囊等保健品的事实。

8、证人黄红霞、周学山、梅遂章、潘晔、宋天才、马明、胡建民证言,主要证实办理卫生许可证需要层层审批,卫生监督处审批后,主管审批,后盖卫生厅的印章。2009年6月以后,卫生厅只办过复合食品添加剂类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五)被告人赵连周供述及亲笔供词,主要证实赵连周于2009年6月1日后在卫生厅已没有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职权的情况下,收受办证企业好处、滥用职权,违规给相关企业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其中,在收受崔国宏5000元好处费后违规给其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二、受贿罪

(一)2009年6月至2010年7月,被告人赵连周利用保管卫生监督处监督章的职务便利,超越职权为相关企业办理或者换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收受18家企业共计14.9万元现金。其中收受张永杰1万元、崔国宏0.5万元、喻鸿章0.5万元、张永红0.5万元、张林1.5万元、钱立奎2万元、王雪玲0.5万元、张宗军0.9万元、陈玉润0.5万元、李国林0.3万元、林建永0.5万元、王伟0.4万元、李洪国1万元、冯钢敏1万元、李建法0.8万元、常德轩1.5万元、苏爱民1万元、岳延安0.5万元的现金。

(二)2005年、2006年、2010年,被告人赵连周在给郑晓鸽、李洪国的企业进行产品备案时以支付专家费为名收取2.1万元评审费。

(三)2007年、2010年,被告人赵连周在进行保健食品专家认证过程中,收受张琳现金0.2万元、郑晓鸽现金1万元,向李建法、苏爱民、常德轩每人索要现金4.2万元,以上共计13.8万元。

(四)被告人赵连周在2006年至2010年中秋节、春节共收受张红旗现金4.6万元,给张红旗企业办理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进行保健品专家认证。

(五)被告人赵连周在2003年至2005年春节、中秋节收受岳延安1.1万元,2008年至2010年春节收受张永红0.3万元。

(六)2008年,被告人赵连周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郑晓鸽现金2万元现金后给任平顶山市卫生局副局长齐冠丽打电话,让其为郑晓鸽的郏县“四知堂”中医院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七)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赵连周利用职务之便通过郑州市人民医院院长周玉东给张丽娜安排工作,收受张丽娜2万元的银行卡及价值7588元的礼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食品卫生许可证、GMP证书,主要证实赵连周违规办理的17家食品卫生许可证,上面日期同为2009年5月31日,盖的是卫生监督专用章。

(2)食品卫生许可证登记表,主要证实赵连周2009年办理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情况。其中包括郑州三福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

(3)住房公积金提取单,证实赵连周买房的事实。

(4)收据复印件、转账手续,主要证实赵连周购买单位集资房的事实。

(5)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主要证实四知堂中医院法定代表人为杨天福、由平顶山市卫生局发证,有效期自2013年5月22日至2018年5月22日。

(6)卡号为6222021702027820125,户名为张丽娜的中国银行申请书一份、卡号为6222021702027820109,户名为张丽娜的中国银行申请书一份,主要证实张丽娜2011年1月23日办理过两张银行卡的事实。

(7)卡号为6222021702027820109交易明细,主要证实2011年1月23日曾向该卡存入10000元,6月2日李庆纳取走1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