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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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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连周滥用职权、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关于受贿罪。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是权钱交易,有两类收受财物的行为不应视为受贿,一是人情来往,二是与职务有关收受的劳务费、评审费等,此类收费虽然有时表现为一定的不合理性,但其本质应是劳动与报酬的关系,且

2.关于受贿罪。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是权钱交易,有两类收受财物的行为不应视为受贿,一是人情来往,二是与职务有关收受的劳务费、评审费等,此类收费虽然有时表现为一定的不合理性,但其本质应是劳动与报酬的关系,且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1)针对指控的第一起受贿事实,张永杰1万确实收到,但该1万是技术服务费,不是受贿。崔国宏0.5万元,确实收到,对该受贿定性无异议。喻鸿章0.5万元、张永红0.5万元、张琳1.5万元、钱立奎2万元、王雪玲0.5万元没有收到。张宗军0.9万元收到(但收到张宗军评审费0.4万元)。陈玉润0.5万元没有收到(但收到过评审费约1千元)。李国林0.3万元、林建永0.5万元、王伟0.4万元没有收到。李洪国1万元没有收到(收到过评审费1千元)。冯刚敏0.5万元没有收到。常德轩1.5万元收到,但该笔款是评审费,不是受贿。苏爱民1万元收到,但该笔款是评审费,不是受贿。李建法0.8万元收到但该笔款是评审费,不是受贿。岳延安0.5万元没有收到。

(2)针对指控的第二起受贿事实,收受过郑晓鸽评审费0.9万元。没有收受李洪国2.1万元行贿款。

(3)针对指控的第三起受贿事实,收到过张琳0.2万元评审费,没有收受行贿款。没有收受郑晓鸽1万元行贿款。收过李建法评审费0.3万元、常德轩评审费0.6万元,没有向李建法、苏爱民、常德轩索要现金4.2万元。

(4)针对指控的第四起受贿事实,张红旗只在春节偶尔礼节性看望过被告人,中秋节没有来往。春节时收受张红旗所送购物卡只有500元或1000元,收取4.6万元现金的事实不存在。

(5)针对指控的第五起受贿事实,收受岳延安1.1万元、张永红0.3万元事实。岳延安与被告人爱人是老乡,两家私交很好,且岳延安原来也在卫生系统工作,两家经常相互走动,春节时给孩子压岁钱,这是正常的人际来往,而且金额都是几百元,根本没有1.1万元。2008年至2010年春节,共收张永红拜年时红包0.3万元的事实存在,但应属收受礼金,不应是受贿。

(6)针对指控的第六起受贿事实,受郑晓鸽2万元为其办理“四知堂”执业许可证的事实不存在。

(7)针对指控的第七起受贿事实,收受张丽娜2万元事实存在应属正常的人情往来,不应定性为受贿。

综合上述理由,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受贿金额应为0.5万元。

3.关于挪用资金罪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连周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理由如下:(1)起诉书指控赵连周挪用的“企业保证金”并不属于河南省全民健康促进会健康用品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公共资金,即保证金不属于协会所有;(2)赵连周使用这笔保证金时,虽然没经其他副会长同意,但从一开始,作为常务副会长的李振春是知情并同意赵使用该笔资金的。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连周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和挪用资金罪,被告人虽构成受贿罪,但金额只有0.5万元,情节轻微,建议对其受贿罪给以定罪,但应免除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赵连周在任河南省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处长期间,明知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后,该处已经没有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职责,未经初审和审查,未经主管副厅长批准,擅自超越职权、违反规定为多家企业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其中在2010年下半年,赵连周超越职权、违反规定为崔国宏的舞钢市瑞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将办证日期提前到2009年6月1日,加盖其保管的“河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专用章”,且办证后不监管,致使崔国宏在舞钢市瑞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大量非法生产有毒有害保健食品,并销售到全国各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

1、舞钢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两张:证实舞钢市公安局于2012年8月22日在物品持有人王宏献扣押由成都寄给崔国宏的马来酸罗格那酮1kg,格列美脲1kg。

2、舞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舞钢市公安局在舞钢市院岭舞钢市瑞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扣押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机器以及未销售的保健食品的数量。

(二)书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证实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证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的行政公章。

2、卫生部等中央七部委《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证实自2009年6月1日以后,河南省卫生厅就不再具有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行政许可职权。

3、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证实卫生厅办理卫生许可证应当进行书面和实地审查,而赵连周给崔国宏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时未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审查就直接办理了该证。

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88号,证实河南省卫生厅已没有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职责,该职责2009年6月份已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豫卫食证字(2009)第410000-000134号食品卫生许可证,证实赵连周滥用职权,违规给崔国宏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加盖的是“河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专用章”而非是应加盖的河南省卫生厅行政公章。

6、河南省卫生厅出具说明一份:豫卫食证(2009)第410000-000134号卫生许可证为我厅核发证件。未批准过豫卫食证(2005)第215号,豫卫食证(2003)第0080号,豫卫食证(2005)第153号,豫卫食证(2004)第108号,(豫410109)豫卫食字(2008)第1738号。元亨胰泰蜂胶苦瓜胶囊,茯苓山药片,平糖王的文号未经河南省卫生厅批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7、舞钢市瑞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益生堂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主要证实舞钢市瑞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益生堂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8、合同书四份,主要证实舞钢市益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益生堂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005年和2006年就唐康颗粒、唐康片、元亨胰泰蜂胶胶囊、高钙产品的销售约定由舞钢市益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原料的采购、加工、包装成品。

9、中国农业银行(皖)银行卡存款凭条复印件,证实陈伟2008年至2012年从李国瑞处购买元亨胰泰胶囊的付款情况。证实:陈伟给李国瑞存款共计11145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