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卡号为6222021702027820125交易明细,主要证实张丽娜于2011年1月23日向该卡存入1万元,2011年1月30日消费一笔4288元、一笔3300元一笔241.8元、一笔88.8元、一笔8元,于3月31日张丽娜向该卡存入10000元,于2011年8月10日取走的事实。 (9)张丽娜就业手续,主要证实张丽娜被录取的事实。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永杰证言,主要证实2010年在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过程中给赵连周1万元钱。 (2)崔国宏证言,主要证实在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过程中,给赵连周0.5万元。 (3)证人喻鸿章证言,主要证实:2010年找赵连周办一个食品卫生许可证,给赵连周0.5万元。 (4)证人张永红证言,主要证实在2008年、2009年、2010年这三年春节去赵连周办公室给他拜个年,同时给他送1000块钱,累计起来总共有3000块钱。在2010年的时候,食品卫生许可证已经过期了,需要换发,找到赵连周换的新证,给了赵连周0.5万元。 (5)证人张琳证言,主要证实在2010年为正泰公司办理保健食品备案和食品卫生许可证,分别给赵连周二千元和一万元;后来又为恒丰公司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给了赵连周五千元。 (6)证人钱立奎证言,主要证实2010年找赵连周办理两个食品卫生许可证,给赵连周2万元钱。 (7)证人王雪玲证言,主要证实公司老板让王雪玲找赵连周办理一个食品卫生许可证,给赵连周了0.5万元。 (8)证人张宗军证言,主要证实2010年办理一个食品卫生许可证,办证之前赵连周三人到张宗军的公司考察,给赵连周0.4万元,在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时给赵连周0.5万元。 (9)证人陈玉润证言,主要证实陈玉润在为公司换发食品卫生许可证时给赵连周五千元钱。 (10)证人李国林证言,主要证实2010年4、5月份,找到赵连周换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处理打印费用外给赵连周三千元钱。 (11)证人林建永证言,主要证实2009年8月份左右,林建永找赵连周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给了赵连周五千元钱。 (12)证人王伟证言,主要证实在办理卫生许可证和换发食品卫生许可证过程中分别给赵连周两千元,一共是四千元。 (13)证人李洪国证言,主要证实2006年在进行产品备案时给赵连周1.2万元评审费,在2010年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过程中给赵连周1万元。 (14)证人冯刚敏证言,主要证实2010年在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中给了赵连周1万元的办证费用。 (15)证人李建法证言,主要证实在办理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和化妆品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中给了赵连周总共八千元钱。在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保健食品的GMP认证中给赵连周4.2万元。 (16)证人李建生证言,证实李建法曾经帮他换发一个食品卫生许可证。 (17)证人常德轩证言,主要证实在办理、换发食品卫生许可证以及换发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分别给赵连周五千元,总共1.5万元钱。在办理保健食品的GMP认证中前后共给赵连周4.2万元。 (18)证人苏爱民证言,主要证实在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及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分别给赵连周五千元,总共1万元钱。在办理保健食品的GMP认证中共给赵连周4.2万元。 (19)证人岳延安证言,主要证实2003年到2005年中秋节、春节给赵连周1.1万元,2010年上半年找赵连周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给了赵连周五千元钱。 (20)证人张红旗证言,主要证实2006年到2010年中秋节、春节给赵连周4.6万元,2010年上半年找赵连周办理两个食品卫生许可证,并进行了保健品企业GMP认证。 (21)证人郑晓鸽证言,主要证实2005年左右在河南省卫生厅备案产品赵连周1.5万元,2008年时给赵连周2万元帮忙协调郏县四知堂中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进行保健品企业GMP认证中,给赵连周1万元。 (22)证人齐冠丽证言,主要证实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的赵连周处长打电话交代让照顾郏县四知堂中医院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事。 (23)证人张丽娜证言,主要证实2011年通过表姐朱凤琴找到赵连周,帮忙解决就业问题,先后给赵连周2万元的银行卡还买一些礼品。最终被郑州市人民医院录用。 (24)证人朱凤琴证言,主要证实2011年张丽娜通过赵连周安排工作,给赵连周送过银行卡以及礼品等,在赵连周的帮助下,张丽娜被安排到郑州市人民医院。 (25)证人周玉东证言,主要证实赵连周曾经打电话说过一个叫张丽娜的安排到医院。后来按照程序录用了张丽娜。 (26)证人黄红霞、胡建民、梅遂章、马明、宋天才证言,主要证实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办理程序以及应当加盖卫生厅行政公章。 (27)证人韩良峰、潘晔、王宏证言,主要证实2010年临近春节时跟着赵连周到南阳市为三家公司进行GMP认证,收到有不等的劳务费。 (28)证人孙家振、张伟平证言,主要证实参加过GMP专家认证,企业给的有专家费。 4.被告人赵连周的供述与辩解及亲笔供词,主要证实赵连周违规为十八家企业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以及在对企业产品备案以及保健食品GMP专家认证过程中以及通过打招呼为郑晓鸽协调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张丽娜安排工作收取他人财物的情况。 三、挪用资金罪 被告人赵连周在担任河南省全民健康促进会健康产品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期间,利用保管企业保证金的职务之便,于2013年6月3日将129450元的企业保证金用于其儿媳何燕购房。2013年9月21日挪用的款项归还。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