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孔庆金签字的情况说明,内容为:2014年初,济宁市政府办公室赵某打电话给梁山县政府办公室孔庆金主任,称其可以介绍一家北京有实力的公司参与梁山汽车站项目建设,希望给予帮助。孔庆金主任随后打电话询问梁山县交通局,问是否已经确定投资主体,交通局答复没有确定,希望有实力的集团参与建设。孔庆金主任表示要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原则,该竞争的竞争,该招标的招标,总之要通过合法程序取得承建权。随后,孔主任给赵某说已联系交通局,在该事中没有提及任何关照,让其公平竞争该工程。在梁山县新旧汽车站置换项目上,孔庆金同志没有接到过任何领导安排任何企业来承包该项目。至于让徐文著(或者北京七建)做梁山县新旧汽车站图纸设计、递交关于梁山县新旧汽车站建设项目的申请报告的事情,孔就不得而知了。赵某当时是济宁市政府的驾驶员。 (15)梁山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4年6月26日,梁山县公安局民警石嵩、倪广斌扣押了被告人徐文著持有的黑色直板GN810手机一部、现金674元。 (16)梁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6月25日,梁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二中队民警将涉嫌诈骗的被告人徐文著在梁山县火车站附近抓获归案。 (17)张某提供的银行账户查询结果,证实2013年12月16日,张某卡号为95×××18的账户与孔令菊6228481332833317213交易金额50000元,交易地点9999,交易行号0999999。 (二)辩护人提交的证据 辩护人为证明被告人徐文著从事了居间活动,提交证人王某(梁山县交通局工作人员)出具的关于徐文著、李某东等人帮助北京七建张某、李某丙联系承揽梁山新、旧汽车站改造建设工程的情况说明,内容为:我和徐文著是战友。在2013年10月(大约)的一天,徐文著找到了我,问我:“梁山车站是不是要搬迁?”我说:“是的,指挥部(虽是各部门联合但以交通局为主)已成立一年了,但就因土地问题一直没有落实了。”他(徐文著)问:“现在是个什么情况。”我说:“地址已确定,车站的效果图已经报到县里,图纸也已请有关部门开始设计。一旦下来报请县里,公开招投标,定队伍干活。”他说:“我有个朋友想承包这个工程,你看怎么办好啊?”我说:“根据现在的情况看,你得先准入才行,所谓的准入就是看看你这个公司是否有实力、有技术、有能力干这样的工程,能不能准入,指挥部(交通局)这边我可以帮助你,但县里我就帮不上了。”他说:“县里这个你不用管,我想其他办法就是了,你给我说通你们局(指挥部)里就可以了。”这是我和徐文著第一次见面说的话,主要内容就是这些。过了两天他给我打电话,问我是否给领导汇报了,我说:“已汇报了,领导很重视,领导要关于这家公司的资质证明、公司简介、部分业绩和证书(照片、复印件),好给县里汇报。”过了几天,他把关于北京七建的一些资料给我送来了,第二天我把资料给了指挥部,由指挥部向县里报名,统一参加招投标。又过了几天,徐文著给我打电话说:“中午找个好一点的地方吃饭,要安排的好一点,酒、烟要上一点档次,北京的王总来了,看看你们指挥部的领导是否参加。”我说安排没问题,但让领导参加我不敢保证(因为当时滨河大道正施工紧张的时候,县里的领导时时的调度指挥部人员,滨河大道指挥部也是我们局牵头)。那天中午我安排在“豆捞坊”,酒、烟都是我在外面买的(五粮液、软中华),参加人员有:北京的王经理、张经理(张某)、李经理(李某丙)、我和徐文著及王总所带来的人员。我们领导没参加。在这个酒场上,我才了解到北京七建的张总、李经理代表七建委托徐文著帮助他们办理工程事宜。这事过后有三四天,徐文著给我打电话问我目前县里对车站建设有没有针对性的具体文件。我说:“目前有个《关于新老车站的会议纪要》、《成立新老车站建设指挥部及领导班子成员的文件》和《新老车站建设意向书》。”他说:“就这些就可以了,你想法给我发过来。”包括新车站的效果图,我一块用微信给他发过去的。又过了一段时间,是一个星期天,徐文著给我打电话说:“我在梁山,七建在梁山成立了一个办事处,中午我们去坐坐,你看能不能把指挥部的领导叫上一块贺贺,给李经理、张经理认识认识。”我当时就把这个情况给我们李局长汇报了。李局长说:“县里找我有事去不了,你给王书记(王孟玉)说一声,让他参加,车站这个工作他具体负责。”我给王书记一说,他说:“行,就在他们办事处附近找个地方吧。”然后王书记又说:“王某,人家七建是给咱帮忙的,是为建设梁山而来的,中午饭一定咱结账,你明白吗?另外看看他们还有什么需要帮忙的吗。”我说知道了。中午是我结的账,另外我还给他们送了茶叶。在以后的日子里,我们的联系逐步减少,再后来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文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文著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 被告人徐文著与被害人张某等人签订的所谓“居间合同”,其核心内容并不是徐文著等人以提供信息、资料、媒介等居间服务而收取报酬,而是徐文著等人许诺在一个月内将梁山县汽车站迁建置换工程“给”张某等人,以此收取“预付款”100万元,事成之后再收200万元,不成功即全额退款,已经超出了合法的居间合同所能约定的内容;且该合同签订的基础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被告人徐文著利用自己认识济宁市梅市长的司机赵某这一情况,向被害人虚构自己认识梅市长、赵某是梅市长的生活秘书、办公室主任等事实,使被害人产生了其可以通过领导的关系,将梁山县汽车站迁建置换建设工程“内定”或优先交给自己承揽,且一个月内就能签订工程合同的错误认识,被害人张某等人是具备承揽工程常识和相关知识的从业者,对于承揽汽车站工程需要进行招投标、公平竞争是清楚的,他们愿意支出300万元的巨款真正想购买的,是徐文著虚构出的认识领导、可以通过官员关系干预使自己“内定”、至少是优先承揽工程的这种便利,而不是徐文著辩称的“居间服务”。因此,本案中的“居间合同”,不是一个合法有效的居间合同,被告人徐文著的辩护人关于居间合同合法有效、徐文著的行为是依合同行事、本案属于民事合同纠纷的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徐文著关于其是作为居间人履行居间合同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