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给张某说过让他们做出旧车站的改造后效果图,我本打算让交通局的领导看看,先是给我看了平面图,我感觉太差了就没给领导看,后来又让他们做了一次,他们就做了个立体图,没有用三维技术,我也没拿给领导看。 2014年3月10日左右,梁山城投公司的侯总找到我,让我按照北京七建的思路写一个框架协议,类似于意向书。然后我找张某,张某说他不做了,开始想索要居间费。我给他说的是让他先等等,等有其他人来做的时候我把居间费还给他。我又找了一家南昌的投资商,已经和梁山城投公司谈过一次。 我不认识济宁的市长和市长秘书,也没有给张某等人说过我认识梅市长和其秘书。我没有让市长秘书领着张某去见梁山县里的领导。我没有为该工程找过领导,我的亲朋好友也没有领导。 签订居间合同前我找过交通局李副局长,李副局长说过很快就在梁山县政府和济宁交运集团签订合同,然后这个工程就报名验资招标。李副局长当时说下周就找交运集团,我感觉很快,算着一个月能完成。没有领导允诺不走招投标就把工程给我,我没有花钱去请客、送礼、游玩、公关。因为交通局的李副局长是新旧汽车站工程的指挥长,所以我找了他。我没有给张某说过梁山县新旧汽车站建设这个工程不用走招投标程序就能签订。我给李副局长说过,北京七建的张总拿出一两个亿没有问题。 我名字是徐文著,有时也写徐文柱,所以居间合同上是徐文柱。 我认识一个叫赵某的,知道他在政府小车队上班。我领着赵某在济宁运河宾馆见过一次张某等人,因为赵某经的场比较大,我想让他帮我看看这几个人有实力吗。这次见面有张某、李某丙、赵某、徐某甲一起见面的,我给张某介绍赵某说“这是政府小车队的赵队长。”赵某和他们没有谈这个项目,见面的目的就是让赵某给我看看这几个人有没有实力。第二天赵某给我说这几个人不像是有实力的。 居间费一百万元给了李某西20万、李某东10万。后来李某西又还给我8万元。其中15万元用来还账了,还给一个姓郭的,做生意的,家不是微山就是金乡的,我办电子厂时欠账,还了接近14万元;春节前后还给马庆全8万多,他家是梁山镇马庙的,没我大一岁,以前开电子厂;我干活的渔具厂去天津、济南、廊坊等参展花费10多万元;我在济南银行办贷款花5万多元;春节前后还账给葛福晨3.6万元,家是葛集的,年龄和我一样大;还给姓蔡的不是1.6万就是1.8万,他以前在轴承厂上班;春节期间我花费4、5万元,还有部分费用是用于招待北京来的这些人。在这期间我往返梁山济宁吃住花销。现在我账户上没钱了。 【公安机关出示录音002(153××××6602)】我说的是老梅的办公室主任,与案件无关,我拒绝回答。这个是我和北京七建石总的通话。电话中提到的133××××0999是赵某的电话。赵某是济宁市政府小车队的队长或者办公室主任。我让对方给赵某打电话是想让赵某彻底了解一下北京七建有没有能力做梁山县新旧汽车站项目。因为梁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孔主任喊赵某为赵秘书,我就跟着喊。 梁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孔主任给交通局王孟玉书记打电话的时候说:“赵秘书介绍过来的,要做新旧汽车站项目,你们交通局接待一下。”所以我也称赵某为赵秘书。说这话的时候张某和李某丙、姓石的都在场。打完电话,我们就直接去了梁山县交通局找的王孟玉书记。去了之后,王书记说这个项目需要垫资,张某、李某丙、姓石的都表态说钱不是问题。 (2)被告人徐文著的当庭供述与辩解,在两次当庭播放录音后,供认其在和被害人石某通电话时将济宁市梅市长称为“老梅”,将梅市长的司机赵某谎称为“赵秘书”、“老梅的办公室主任”;被害人付给其的100万元预付款,其给了李某东10万元,给了李某西12万元,其余78万元其用于归还个人债务、个人的鱼竿厂经营,真正用于居间活动的就是往返济宁、梁山的路费、食宿费用,约3、4万元,但辩称这些钱是其作为居间人的合法收入,其可以自由支配;辩解称其没有虚构认识领导、通过官员干预可以将工程给张某等人,其是作为居间人严格履行居间合同的约定,通过个人关系拿到资料、提供信息,其行为不是诈骗;合同到期后工程没有促成,张某等人又让其继续运作,后来是张某等人因政策原因提出不做了,不是因其诈骗。 4、辨认笔录 (1)被告人徐文著2014年6月26日在梁山县公安局进行辨认,辨认出3号(李某西)就是和其一起居间介绍梁山县新旧汽车站置换工程的人。 (2)被害人张某2014年5月8日、同年7月1日在梁山县公安局进行辨认,辨认出第一组照片的2号(李某西)、第二组照片的5号(徐文著)就是对其实施诈骗的人,第三组照片8号(赵某)就是徐文著介绍为济宁市市长秘书--赵秘书的人。 (3)被害人李某丙2014年5月8日在梁山县公安局进行辨认,辨认出第一组照片的8号(李某西)、第二组照片的4号(徐文著)就是对其实施诈骗的人,第三组照片的3号(赵某)就是徐文著介绍为济宁市市长秘书--赵秘书的人。 5、录音材料 由侦查人员提取自被告人徐文著的手机,分别为被告人徐文著与证人侯某【候总徐文著-录音004】、被告人徐文著与被害人石某【电话录音002(153××××6602)】、被告人徐文著与同案人李某西【call-20131016222906、call-20131016224049)、被告人徐文著与被害人李某丙、张某【录音003.ogg】、徐文著与被害人李某丙【录音004.ogg】的通话或谈话录音,证实其间被告人徐文著多次向被害人表示认识“老梅”(济宁市市长梅永红)、“老梅”的秘书或办公室主任“赵秘书”(赵某),并向被害人表示“政府想给你(工程),还有操作不成的事?”、“只是形式上公开(招投标),实际上操作给咱”,对被告人徐文著等人虚构通过领导干预内定被害人承揽梁山县汽车站迁建置换工程的事实予以佐证。 重点摘录: (1)被告人徐文著与被害人石某【电话录音002(153××××6602)】通某 徐文著(以下简称徐):我给你说个事情。 石某(以下简称石):昂。 徐:你在北京吗? 石:在北京啊。 徐:明天你没时间来是吧? 石:肯定没时间,明天星期一开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