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份至12月份,梁山县汽车站迁建置换建设工程项目尚未定下招投标方案,而被告人徐文著等人与被害人于2013年11月4日签订的“居间合同”中即约定,徐文著等人许诺一个月内促成被害人承揽到该工程。即,被告人徐文著是在梁山县汽车站迁建置换建设工程项目尚未开始招投标时,在明知自己没有把握在一个月内促成被害人承揽该工程的情况下,虚构事实,使被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并基于这一错误认识与其签订“居间合同”并支付100万元的款项;取得该100万元款项后,被告人徐文著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短时间内全部取出,除给付同案人少量钱款外,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投入个人经营,致使该款无法返还。因此,被告人徐文著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钱财为目的,客观上采取了欺骗手段,事实上取得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的钱款,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徐文著及其辩护人关于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害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的辩论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文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日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6月26日起至2026年6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二、梁山县公安局扣押的现金674元,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三、责令被告人徐文著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七十八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洪勇 审 判 员 翟亚坤 人民陪审员 于桂灵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玉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