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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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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梁某、喻某、黄某犯滥伐林木罪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1、被告人梁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2月22日,他获知海南新科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将对东河镇保丁旧址坡265.4667(3982.38亩)公顷的桉树林进行更新改造,改种花梨、沉香等珍贵乡土树种项目后,以东方

1、被告人梁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2月22日,他获知海南新科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将对东河镇保丁旧址坡265.4667(3982.38亩)公顷的桉树林进行更新改造,改种花梨、沉香等珍贵乡土树种项目后,以东方万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海南新科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商谈后签订《协议书》并经公证,承包保丁老村旧址3982亩土地改种花梨、沉香等珍贵树种的项目工程,当时约定由海南新科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相关《采伐证》的手续,他的公司负责采伐土地上的原有作物及清理树头、平整土地、挖穴种植等管理工作。之后,他包桉树给喻某砍伐,包剩下的杂灌木丛及其他林木给黄某用挖机挖地平整。与喻某、黄某的公司都签有合同。他把3982亩地上的桉树以170万元(包括中介费)卖给喻某,由喻某自行采伐、运输、销售,喻某是雇请工人使用油锯去采伐的;以每亩600元把地租给黄某种植香蕉,由黄某负责机耕土地和支付机耕的所有费用,机耕土地的挖机有的是黄某雇请的,有的是他雇请的,但挖机的费用都是由黄某来支付的。

他包桉树给喻某砍伐,包剩下的杂灌木丛及其他林木给黄某让挖机挖地平整,由他来办理相关采伐许可证,但是一下子办不了那么大面积的采伐许可证,因为工期紧,他就让喻某、黄某先砍伐、挖地。他曾跟喻某讲要按采伐许可证的范围砍伐桉树,但没有跟黄某讲按采伐许可证的范围来挖地,因为利益的驱使和抱有侥幸心理,他只把那片3982亩的林地范围跟黄某讲,让黄某在这个范围内挖树,不能超出承包地的范围,并叫黄某抓紧时间挖,他负责办证。

喻某砍伐桉树期间,采伐许可证都由他办理,他共办了三次证,但是每次喻某都超出采伐许可证的范围采伐桉树的。在喻某和黄某砍伐他承包桉树及杂灌木丛等林木时他也有在现场监工,因为他是公司的法人代表,负责那片地的管理。他也知道喻某超出采伐许可证的范围采伐桉树,黄某共机耕出约2500多亩地,其中经过合法审批的是870亩,未经过合法审批的约1500多亩。黄某挖地过程中,他一共雇请过两部挖机,一部是乐东老板(不懂名)的,该挖机的挖机手叫“阿琼”,另一部是“老熊”的,但这两部挖机的机耕费是由黄某支付。现在林地有1100亩的地已经种上香蕉、花梨等作物,有1400亩左右的林地已经开垦出来没有来得及种上作物,是一片空地,地上还有没烧完的树头和一些零星的树枝。

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梁某指认黄某就是雇请挖机到东方市东河镇老保丁村旧址开垦林地的人。

2、被告人喻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月27日,东方万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广坝水库内保定湾约四千亩桉树林转让给他的东方发善林业种植有限公司采伐并销售。东方万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办理林木采伐、检疫等手续。他雇人于2013年3月份至2014年1月份进行三次砍伐,第一次采伐是2013年3月份,采伐290亩,位置在海南新科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工地楼房后面,变压器旁边;第二次采伐是2013年7月份,采伐面积也有290亩,位置在海南新科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工地楼房的东南面;第三次采伐是从2013年11月份到2014年1月份,采伐面积也是290亩,位置在芒果树旁那天水沟的北面。三次采伐证共批准采伐的面积为870亩,获批准的采伐证上批准的采伐量是2281立方米,出材量是1597立方米。他出售到木材加工厂的出材量有2000立方米左右。三次实际采伐了多少面积他也不清楚,没有实地测量过,实际采伐已经超出了870亩,但超出的范围内只有零星的桉树,每次采伐都是由梁某和林业护林站站长刘某、护林员张某等人带他和他的工人去指定位置及方向的,每次采伐前他都把采伐证复印后交给张某等人,但护林站站长张某等人都没有划定边界,所以实际采伐了多少面积他也不清楚,现场内使用油锯砍伐林木的范围都是他的工人砍伐的,使用挖机挖掉的范围都是梁某指挥挖机去挖掉的。

这些挖掘机把地上他没有锯到的桉树和已经锯好遗留的树头,以及灌木丛和杂树都连根挖起并推集用火烧掉,并平整土地,然后种上香蕉和花梨树苗。现场除了梁某指挥挖掘机干活外,还有一个黄老板(不懂名)也经常到现场指挥挖掘机把地上已经锯好遗留的树头,以及灌木丛和杂树都连根挖起并堆集用火烧掉,并平整土地。梁某为了赶工机耕,有些桉树他还没有采伐到的时候就指挥挖机到现场内开挖了,他曾因此和黄(建伦)老板发生过争吵。

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喻某指认梁某就是其看见在东方市东河镇保丁老村旧址指挥挖机开垦土地的人;黄某就是雇请挖机去东方市东河镇老保丁老村旧址指挥挖机挖树头和林木的“黄老板”。

3、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2月份(具体哪一天记不起),听朋友介绍说梁某有一片种花梨树的土地可以租给别人套种植香蕉,并问他要不要租地?听后,他就让这个朋友约梁某和他商谈。见面后梁某就问他要不要租地,如果租地的话,他(梁某)无条件在那块地水库边修建码头、提供船、提供水电,而租地的费用是每亩600元,但是机耕土地的费用由他负责,以种植上香蕉的面积计算土地租金。

经查看林地现场、梁某和海南新科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后,他就和梁某签订了租东方市东河镇老保丁村旧址那块地套种香蕉的协议书,当时,他交了20万元给梁某当押金,签订协议书时他们还商定雇挖机去机耕那块地的事宜,梁某要求挖机手把现场已经采伐的桉树头和灌木丛及零星杂树挖起然后烧掉。2013年2月底至8月20日,他一共雇请过四部挖机在那块地上机耕土地,他也曾在机耕现场指挥过挖机干活,把新科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子后面的林地机耕出来。公司南面400米处那块500亩地是梁某雇老熊(熊某)来挖的,他还预支了3万元机耕费给老熊。机耕出来的土地都种植上香蕉,后经和梁某一起实地测量,种植香蕉的地是880亩,加上道路空地大概机耕了1000亩。在机耕土地过程中,他只见过梁某拿的一张290亩的采伐证,为了超时间种香蕉,他一时疏忽就机耕超出范围了。

(七)《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梁某、喻某、黄某分别于2014年4月30日、5月1日、5月23日向东方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三人在东方市东河镇保丁老村旧址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相关性,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且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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