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承包砍伐桉木协议书》、《木材砍伐承包补充合同》。证实,合同约定东方万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广坝水库内保定湾约四千亩桉树林转让给东方发善林业种植有限公司采伐并销售。东方万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办理林木采伐、检疫等手续。在甲方办好采伐证并提交采伐证给东方发善林业种植有限公司后,2天内东方发善林业种植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东方万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定金30万元,东方发善林业种植有限公司正式采伐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余款45万元。同时约定,东方发善林业种植有限公司进场采伐要在四个月内必须完工。林地内的部分杂木,由东方发善林业种植有限公司顺便采伐并自行销售,但必须先征得林业部门的同意方可进行。该份协议的签订时间为2013年1月27日。公安机关提取的《承包砍伐桉木协议书》上没有两个公司的公章。 6、《协议书》、《补充协议书》。证实,2013年12月2日,东方万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将东方市大广坝水库边的一片农业综合用地转包给黄某套种香蕉。租金(600元/亩)缴纳以实际种植面积为准,承包期限三年。 7、东方市森林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东方市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谭某玉柴230挖机一台(大型,黄色)。 8、东方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毁林开垦面积总计为2635.32亩,其中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的面积为870亩,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造成滥伐的面积总计为1765.32亩(其中公益林为69.9亩),经海南省森林公安局技术人员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采伐的1765.32亩进行评估:被油锯采伐的面积为1201.65亩,林木蓄积量为3399.8283立方米;被机械直接推挖掉的面积为563.67亩,林木蓄积量为1511.7713立方米。用油锯采伐的1201.65亩和被机械直接推挖掉的563.67亩林木都不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的870亩范围内。 9、《关于海南省东方市黄花梨示范基地建设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报告》,证实2012年12月12日海南新科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200亩桉树林申请采伐许可证的审批情况。 10、《委托书》,证实2014年2月10日海南新科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梁某代办位于东河乡保丁旧址桉树林木采伐、运输等事宜。 11、《产品销售表》,证实喻某在2013年10月前卖给李原林木材加工厂共计549吨桉木。 12、《证明》,证实喻某在2013年卖给雄华木材厂共计1163.2吨桉木。 13、《常住人口查询》。证实被告人梁某出生于1954年11月20日;被告人喻某出生于1970年10月29日;被告人黄某出生于1968年9月6日。案发时,三被告人均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 (二)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1、证人熊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7月份的一天,梁某、黄某等人对他说,要挖机去东方市东河镇老保丁村旧址挖路、挖码头、拉船和种植花梨、开垦土地等,那里有几千亩地要开垦,后梁某就叫拖车到他的修理厂调他的挖机过来大广坝码头。2013年9月份始,他的挖机手熊师傅(一共有4个师傅开这部挖机)就开挖机在老保丁村挖掘作业。整个工地的挖机、船和拖拉机在东河加油站所欠的油钱,都是由黄某负责。曾听他三个司机和学徒小张说过在东河镇老保丁村开挖机施工作业的过程中有林业工作人员去现场制止过。 辨认笔录。证明熊某指认梁某就是雇请他的挖机去东方市东河镇老保丁村旧址挖路、种植花梨等施工作业的老板(“二哥”)。 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份到2014年1月份间,他和张某2、吉某、张某3等护林员多次巡护至老保丁村旧址时,曾发现有人在老保丁村旧址海南新科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林地里砍伐桉树,经了解,是喻某雇请工人砍伐的。在海南新科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林地的水沟边还砍伐了一些天然林,护林员发现后曾制止过。喻某采伐的林地面积已经超出批准的870亩范围。同时梁某雇请挖掘机开垦那块地,有的地方的桉树还没砍伐就被挖掉了,护林员在现场采取过制止、扣押油锯等措施。但过后说有合法的手续又继续施工了。 3、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5日,他和张某、吉某等人在巡护老保丁村旧址海南新科汇公司房子南面400米处时,看见有人砍伐天然林。经了解,砍伐林木的工人说是喻老板(喻某)雇他们来砍树的。当时他们还扣一把油锯。26日,东方市林业局执法大队派来人到林地来看后,刘某站长让他们把扣押油锯还给喻老板,说喻老板有证。28日和2013年12月份,他们去巡查时,看到有人在砍树,挖掘机在机耕地,他们又扣回一把油锯并报告给站长,站长说喻老板(喻某)有证,这样,他们就没再管。 辨认笔录。证明张某4辨认出梁某就是雇请挖掘机毁林开垦土地的梁老板;喻某就是雇请工人在老保丁村旧址砍伐桉树和杂树的喻老板。 4、证人张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7、8月到12月份,他和张某、吉某、张某3等人护林巡逻经过老保丁村旧址时,看到老保丁村旧址的南面坡地桉树林里喻老板雇人在砍树,梁老板雇挖机在机耕,护林员都进行了制止并没收油锯。被砍桉树胸径在十几公分至二十多公分,灌木有天然林、乔木,胸径也在几公分至十多公分间。挖掘机先把该地上的桉树头、灌木和杂树连根挖出地面,并把挖出的桉树头、灌木和杂树等集中成堆,然后用火成排烧掉。他目测了一下,开垦出来的面积应该在六、七百亩以上。 辨认笔录。证明张某2辨认出梁某就是雇请挖掘机毁林开垦土地的梁老板;喻某就是雇请工人在老保丁村旧址砍伐桉树和杂树的喻老板。 5、证人张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2至3月份、7至8月份、11至12月份,他们先后先发现在老保丁村旧址那幢房子东面东面、南面和此面三个地方,分别毁林一千亩、六七百亩、八百多亩,那些林地开垦后都种了香蕉,后来也种了花梨。当时,砍树的工人说是喻某雇他们锯树的,说喻某有采伐证,锯完树后,挖机就挖树头,挖天然灌木,平整地面,挖机是梁某雇来挖地的,挖地的人也说梁某有许可证。 辨认笔录。证明张某3指认喻某就是雇佣工人砍伐林木的人;梁某就是雇请挖掘机开垦土地的人。 证人吉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2、3月份,他和张某、张某4、张某3等护林员一起在巡逻时发现喻某雇工人砍树,并用三辆小型东风车拉原木到外面去,当时他们制止并扣了一把油锯,第二天也就是26日,刘某站长打电话叫他们把油锯还给了喻老板,并说是喻老板砍树是有证的,并说老板有证。砍树后,梁(继国)老板叫挖掘机来开垦土地,整块地(约2500至2600多亩)的开垦一直都是陆陆续续在进行的,他经常巡护经过,也看到过几次梁老板都在现场,他在和工人聊天过程中知道是这个梁老板雇的挖掘机来这块土地上开垦的。在老保丁村旧址那幢房子东面那块毁林地大约有一千亩;在房子南面那块毁林地大约有六、七百亩;在房子北面那块毁林地大约有七、八百亩,这块地还没种东西,地上有被烧过的树头和零星的树枝。 辨认笔录。证明吉某辨认出喻某就是雇请工人在老保丁村旧址砍伐桉树和杂树的喻老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