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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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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开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林祥合同诈骗罪等人一审刑事判决书(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二、被告人范开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二、被告人范开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2022年5月21日止)。

三、被告人林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29日止)。

四、被告人冯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

五、被告人冯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5年9月7日止)。

六、继续追缴被告人范开违法所得人民币75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七、继续追缴被告人林祥违法所得人民币77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八、被告人冯某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九、责令被告人范开、林祥、冯某甲、冯某乙退赔二部车辆价值人民币228530元,发还被害人李某某122320元、古田县鑫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106210元(上述退赔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清)。

审 判 长  熊树海

人民陪审员  林隆恭

人民陪审员  陈丽芩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肖文龙

附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