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陈爱蓉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冯某甲主动报案,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将收购的车辆返还被害人,此时被告人也是受害人;4、被告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主观恶性小、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被告人冯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 辩护人陈凤清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冯某乙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被告人当庭知罪、认罪、悔罪、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范开、林祥经预谋,被告人范开窜至古田县使用伪造的陈某甲驾驶证与古田县鑫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骗得卡罗拉轿车一辆,开回宁德市。次日二被告人在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高速路口将该车以人民币580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被告人范开、林祥分别得款46000元和12000元。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在明知车辆手续不全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并于同年11月14日将该车以64000元出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6000元。同月21日,被告人范开、林祥经预谋,被告人范开窜至周宁县使用伪造的陈某甲驾驶证与陈某乙经营的汽车租赁店铺签订租赁合同,骗得北京现代索纳塔8轿车一辆,开回宁德市。次日二被告人在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高速路口将该车以56000元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其中52500元被告人林祥用于赎回抵押在福州车行的的丰田卡罗拉小车,余款被被告人范开挥霍。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在明知车辆手续不全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并于同年11月28日将该车以68000元出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12000元。同月24日,被告人范开、林祥经预谋,被告人林祥窜至周宁县使用伪造的叶某某驾驶证与陈某乙经营的汽车租赁店铺签订租赁合同,骗得奥德赛小车一辆,开回宁德市。次日二被告人在宁德市蕉城区蓝田路边将该车以38600元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被告人范开、林祥分别得款26000元和12600元。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在明知车辆手续不全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同月27日,车主陈某丙在厦门市腾旭二手车行找到该车。同年12月12日周宁县公安局依法扣押后将该车发还给被害人陈某丙。同年11月29日,被告人范开、林祥经预谋,范开窜至福州市使用伪造的陈某甲驾驶证与福州市仓山区一六八贸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骗得本田VCR越野车一辆,欲将该车出售给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为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范开、林祥,要求二人将该车开往厦门市腾旭二手车行进行交易。次日,被告人范开、林祥驾驶该车前往厦门,被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扭送至厦门市公安局江头派出所。经周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卡罗拉轿车一辆价值为106210元;北京现代索纳塔8轿车一辆价值为122320元、奥德赛小车一辆价值为60000元;本田VCR越野车一辆价值为153000元。丰田卡罗拉轿车价格为106210元。综上,2014年11月11日至29日,被告人范开、林祥经商议,以伪造的驾驶证等虚假身份,先后四次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骗取4部车辆总价值人民币441530元。之后被告人范开、林祥将其中3部车辆出售给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从中非法获利152600元。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明知车辆手续不全仍予以收购,并将其中2部车辆出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18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冯某甲于2014年7月在厦门湖里区开了一家二手车行,雇佣被告人冯某乙平时帮忙开车、查核一些材料等;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冯某乙未分得赃款。2014年11月27日,厦门市江头派出所接被告人冯某乙报案称,被告人范开、林祥涉嫌用非法所得车辆抵押诈骗,已将范、林控制在车行。民警到场后将二人带回派出所。冯某乙、冯某甲分别于2014年11月30日和12月9日接受周宁县公安局询问时主动交代向被告人范开、林祥收购三部车辆的事实;周宁县公安局于2014年11日30日对被告人范开、林祥立案侦查,在侦查该案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涉嫌犯掩饰、隐瞒非法所得罪,于12月9日呈请对二冯进行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厦门市江头派出所依周宁县公安局民警要求,电话通知二冯到所配合调查取证,次日,二冯到所,被抓获。被告人范开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冯某甲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 1、陈某丁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范开以陈某甲名字来古田县城东街道其经营的鑫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车,出示驾驶证、支付押金1000元、签订租赁合同后,范租走卡罗拉小车。13日范称继续租车并汇500元到其卡内。14日其发现车辆定位系统断线并且定位在潮州。15日范电话关机,其查看驾驶证复印件发现不是范,意识到车可能被骗了,于是报警。该车购价为117800元,加上税收、保险、上牌费用共137800元。并辨认出范开就是自称陈某甲到车行租走卡罗拉车的男子。 2、陈某乙、李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范开以陈某甲名字来周宁县其经营的汽车租赁店铺租车,出示陈某甲驾驶证、支付押金1500元后,范租走索8型小车。22日晚上,范称继续租车但未将租金打到其卡内。23范手机关机。其打开车辆定位系统,发现车在厦门。24日,被告人林祥以叶某某名字来其店铺租车,出示叶某某驾驶证、支付押金1000元后,租走奥德赛小车。25日晚,林称继续租车但未将租金打到其卡内。26日,其打开定位系统,发现车在广东行驶。26日下午,一广东潮州人打电话给其弟弟,询问索8型小车是否是其弟弟的,是否要出售,是否是抵押的。其才知道车辆被陈某甲抵押到广东的车行。其弟弟陈某丙开车到广东并在当地报警,但警方说无法立案。其弟弟查看二辆车轨迹均出现在厦门后,猜测租车的二个男子是同伙。27日,其弟弟在厦门一车行内发现了被抵押的奥德赛小车,随后报警,发现叶某某身份信息是假的。索8型小车购价为19.7万,奥德赛小车购价为9.2万。二人辨认出范开就是向其租车的陈某甲;林祥就是向其租车小车的叶某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