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冯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的7月其在厦门湖里区开了一家二手车行,因为前期业务不熟叫老乡冯某乙过来帮忙,当时其也没约定赚钱怎么分,冯某乙也没投钱进来,之后赚的钱也是其在控制,冯某乙如果没钱花了其给一点,店里的有关业务方面由其去联系,材料审核主要由冯某乙把关。同年11月份网上有个自称叫叶某某的人联系上其,说手上有部别人欠钱抵押的车辆向其转押。之后叶总共转押给其4部车辆。具体情况是这样的,第一次是在2014年11月上旬具体哪一天记不清了,其从QQ看到,有人想把车辆转押给其,经过联系,其和冯某乙从厦门赶到宁德,叶某某开了一部面包车到宁德动车站接其二人,叶某某的朋友开了一部黑色丰田卡罗拉小车在路边等。饭后,试了一下车,觉得车子没有问题,在收取了叶某某提供的转押车辆车主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该车主向叶某某出具的借条和该车主同叶某某签订的个人车辆抵押借款合同、车辆行驶证原件复印件后,其将5.8万元钱通过手机银行分两次转账到叶某某指定的户头,将车开回厦门。该车车主叫姚某某,具体车牌号忘记了,被其转押给别人,收取了6.4万元的转押款。第二次是在2014年11月22日,叶某某打电话说手上有一部从债务人手上抵押的车,牌号为的黑色北京现代索纳塔8需转押,其和冯某乙从厦门赶到宁德,叶某某开了一部小车到宁德动车站接其二人,叶某某的朋友开了一部车牌号为的黑色北京现代索纳塔8代小车在路边等。饭后,在高速路口附近,其在那里试了一下车,觉得车子没有问题,在收取了叶某某提供的转押车辆车主的身份证复印件、该车主向叶某某出具的借条及该车主同叶某某签订的个人车辆抵押借款合同、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后,其通过手机银行把一部分钱转账到叶某某指定的户头,确切的金额其记不清了,余款用现金支付给叶某某,该车辆后已被其转押给别人,收取了6.8万元转押款。第三次是2014年11月24日,叶某某打电话给其说手上有一部从债务人手上抵押车牌号为的本田奥德赛商务车,可以转押。次日其和冯某乙从厦门赶到宁德,叶某某和他朋友驾驶车牌号为的本田奥德赛商务车到宁德动车站,随后其在附近试了一下车,觉得车子没有问题,在收取了叶某某提供的转押车辆车主的身份证复印件、该车主向叶某某出具的借条、该车主同叶某某签订的个人车辆抵押借款合同、车辆行驶证原件、复印件后,其将3.86万元现金交给叶某某,然后把车开回厦门腾旭车行,该车未转押。第四次是2014年11月28日,叶某某打电话说手上有一部从债务人手上抵押车牌号为的本田CRV越野车可以转押,当时警方已告知叶某某涉嫌犯罪,其就骗叶某某说最近很忙无法离开厦门,让叶某某将车开到厦门车行,次日晚上,叶某某和其朋友开的本田CRV越野车到厦门车行,其叫了好几个朋友过来把叶某某和另外一个人控制住,并叫叶某某给其补签了车辆转押协议(因为前面几次交易都没签协议),其查到越野车的车主黄某某并且打电话通知黄,随后其打110报警,江头派出所民警把叶某某二人带回所里。其有查过车辆的违规信息和盗抢的信息,但没去主动和车主联系。并辨认出范开就是与其交易时自称叶某某的男子;林祥就是与叶某某一同来交易的男子;冯某乙就是其同案人。 4、冯某乙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的7月,其老乡冯某甲在厦门湖里区开了一个腾旭二手车行,让其过去帮忙。10月份冯某甲在网上联系了一个客户叫叶某某,总共转押4部车辆,前面3部车辆其二人和叶某某进行了车辆转押借款交易,最后一部车牌号为的本田CRV越野车,叶某某原本也想进行车辆转押借款交易的,但因为其报警该笔交易没有实施。其二人都是以私人的名义并不是以车行名义与叶某某进行车辆转押借款交易的。具体情况为:第一次是在2014年11月22日的左右,冯某甲从网上QQ群查找到有人发布可以提供车辆转押借款的信息及联系号码,通过该号码同其中一名叫叶某某的年轻人取得联系,叶某某说手上有一部从债务人手上抵押的丰田卡罗拉小车可以转押,通过对叶某某提供的车辆信息进行简单评估后,同意由叶某某提供该车辆转押。当天其和冯某甲从厦门赶到宁德,叶某某开了一部面包车到宁德动车站,随后一起到宁德市区。饭后,在高速的路上碰到叶某某的朋友开着黑色丰田卡罗拉小车在路边等,到高速路口附近,其二人试了一下车,觉得车子没有问题,在收取了叶某某向提供的转押车辆车主的身份证复印件、该车主向叶某某出具的借条、该车主同叶某某签订的个人车辆抵押借款合同、车辆行驶证原件、复印件后,冯某甲将5.8万元钱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到叶某某指定的户头。后该车辆转押给别人,冯某甲收取了6.4万元的转押款。第二次是2014年11月20日,叶某某打电话给冯某甲说手上有一部从债务人手上抵押的黑色北京现代索纳塔8代可以转押。次日其和冯某甲从厦门赶到宁德,叶某某到宁德动车站接,在开往城区的路上碰到叶某某的朋友开着的黑色北京现代索纳塔8代小车在路边等。饭后,其一伙到高速路口附近,试了一下车,觉得车子没有问题,在收取了叶某某提供的转押车辆车主的身份证复印件、该车主向叶某某出具的借条、该车主同叶某某签订的个人车辆抵押借款合同、车辆行驶证原件、复印件后,冯某甲通过手机银行分两笔将钱转账到叶某某指定的户头,具体金额其记得不大清楚。该车辆后被转押给别人,冯某甲收取了6.8万元转押款。第三次是2014年11月24日,叶某某打电话给冯某甲说手上有一部从债务人手上抵押车的本田奥德赛商务车可以转押。次日其和冯某甲从厦门赶到宁德,叶某某二人驾驶的本田奥德赛商务车到宁德动车站,随后在附近试了一下车,觉得车子没有问题,在收取了叶某某提供的转押车辆车主的身份证复印件、该车主向叶某某出具的借条、该车主同叶某某签订的个人车辆抵押借款合同、车辆行驶证原件、复印件后,将3.86万元现金交给叶某某,将的本田奥德赛商务车开回厦门腾旭二手车行,该车未转押。第四次是2014年11月28日,叶某某打电话给冯某甲说手上有一部从债务人手上抵押车牌号为的本田CRV越野车可以转押,当时警方已告知叶某某涉嫌犯罪,其就骗叶某某说最近很忙无法离开厦门,让叶某某将车开到厦门车行来。次日晚,叶某某二人开着的本田CRV越野车到车行,其叫了几个人过来把叶二人控制起来,然后叫让叶补签了车辆转押协议,随后报警,江头派出所民警将叶二人带回所里。在交易每一部车辆之前其和冯某甲都有对每一部车的信息进行查询,但是没有和车主联系。其是帮冯某甲打工,主要是帮冯开车,查核一些材料,没有约定怎么分钱,其没钱的时候冯拿一点给其,这三部车赚到的钱冯没给其。并辨认出冯某甲就是其同案人;范开就是与其交易时自称叶某某的男子;林祥就是与叶某某一同来交易的男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