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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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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刘某、姜某、罗某犯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五、责令被告人吴某、刘某、姜某、罗某共同分别退赔被害人夏志平、刘先念、刘文锚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900元、900元;被告人吴某、刘某、姜某共同分别退赔被害人黄生贵、黄土清、郑建贤、陈昌谷、冯胜梅、叶玉

五、责令被告人吴某、刘某、姜某、罗某共同分别退赔被害人夏志平、刘先念、刘文锚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900元、900元;被告人吴某、刘某、姜某共同分别退赔被害人黄生贵、黄土清、郑建贤、陈昌谷、冯胜梅、叶玉英、黄昌胜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00元、500元、5000元、1500元、1000元、900元、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阮 芳

审 判 员  曾摩托

人民陪审员  赖建来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舒 旋

书 记 员  施东辉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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