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4年7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刘某、罗某伙同“小伟”经预谋,窜至晋江市西园街道赖厝村被害人郑金权经营的“天天来”超市内,采取上述方式,并利用自行带去的锤子砸烂店内摆放的2台老虎机并取走机中价值1500元的硬币。 2、2014年7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刘某、姜某、罗某经预谋,窜至晋江市池店镇潘湖村被害人夏志平经营的“浙源”便利店内,采取上述方式,取走该店收银台内的现金1000元。 3、2014年7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刘某、姜某、罗某经预谋,窜至晋江市池店镇池店村被害人刘先念经营的“姚灵”便利店内,采取上述方式,取走该店收银台内的现金900元。 4、2014年7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刘某、姜某、罗某经预谋,窜至晋江市池店镇池店村池店中学门口被害人刘文锚经营的“小刘”便利店内,采取上述方式,取走该店收银台内的现金900元。 5、2014年7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刘某、姜某伙同“小伟”经预谋,窜至晋江市西园街道大霞浯村被害人黄生贵经营的“兴隆”超市内,采取上述方式,取走该店收银台内的现金700元。 6、2014年7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刘某、姜某伙同“小伟”经预谋,窜至晋江市西园街道赖厝村被害人黄士清经营的“恒盛”超市内,采取上述方式,取走该店收银台内的现金500元。 7、2014年7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刘某、姜某伙同“小伟”经预谋,窜至晋江市池店镇屿崆村被害人郑建贤经营的“隆誉福”便利店内,采取上述方式,取走该店收银台内的现金5000元。 8、2014年7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刘某、姜某伙同“小杰”经预谋,窜至福建省石狮市宝盖镇雪上村鞋城工业区被害人陈昌谷经营的“香灿”便利店内,采取上述方式,取走该店收银台内的现金1500元。 9、2014年7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刘某、姜某伙同“小杰”经预谋,窜至石狮市宝盖镇雪上村鞋城工业区被害人冯胜梅经营的“迪豪”便利店内,采取上述方式,取走该店收银台内的现金1000元。 10、2014年7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刘某、姜某经预谋,窜至晋江市池店镇唐厝村被害人叶玉英经营的“金源”便利店内,采取上述方式,取走该店收银台内的现金900元。 11、2014年7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刘某、姜某经预谋,窜至福建省泉州市清濛开发区被害人黄昌胜经营的“物流”便利店内,采取上述方式,取走该店收银台内的现金9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