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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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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刘某、姜某、罗某犯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6、2014年7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刘某、姜某伙同“小伟”经预谋,采取上述手段,冒充警察窜至晋江市西园街道赖厝村被害人黄士清经营的“恒盛”超市内,以查处非法买卖“六合彩”为由,取走该店收银台内的现金5

6、2014年7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刘某、姜某伙同“小伟”经预谋,采取上述手段,冒充警察窜至晋江市西园街道赖厝村被害人黄士清经营的“恒盛”超市内,以查处非法买卖“六合彩”为由,取走该店收银台内的现金500元。

7、2014年7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刘某、姜某伙同“小伟”采取上述手段,冒充警察窜至晋江市池店镇屿崆村被害人郑建贤经营的“隆誉福”便利店内,以查处非法买卖“六合彩”为由,取走该店收银台内的现金5000元。

8、2014年7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刘某、姜某伙同“小杰”(另案处理)经预谋,采取上述手段,冒充警察窜至福建省石狮市宝盖镇雪上村鞋城工业区被害人陈昌谷经营的“香灿”便利店内,以查处非法买卖“六合彩”为由,取走该店收银台内的现金1500元。

9、2014年7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刘某、姜某伙同“小杰”经预谋,采取上述手段,冒充警察窜至石狮市宝盖镇雪上村鞋城工业区被害人冯胜梅经营的“迪豪”便利店内,以查处非法买卖“六合彩”为由,取走该店收银台内的现金1000元。

10、2014年7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刘某、姜某经预谋,采取上述手段,冒充警察窜至晋江市池店镇唐厝村被害人叶玉英经营的“金源”便利店内,以查处非法买卖“六合彩”为由,取走该店收银台内的现金900元。

11、2014年7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刘某、姜某经预谋,采取上述手段,冒充警察窜至福建省泉州市清濛开发区被害人黄昌胜经营的“物流”便利店内,以查处非法买卖“六合彩”为由,取走该店收银台内的现金900元。

综上,被告人吴某、刘某参与实施招摇撞骗11起,金额共计14800元;被告人姜某参与实施招摇撞骗10起,金额共计13300元;被告人罗某参与实施招摇撞骗4起,金额共计4300元。

2014年7月19日晚,被告人罗某在晋江市陈埭镇其租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当晚21时许,在被告人罗某的协助下,公安机关又抓获被告人吴某、刘某、姜某。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吴某、刘某、姜某、罗某结伙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均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罗某具有立功情节,被告人吴某、刘某、姜某、罗某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吴某、刘某、姜某、罗某对指控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4年7月份,被告人吴某准备假警察证、协警制服及车辆,提议冒充警察,以查处“老虎机”或“六合彩”为由实施招摇撞骗,后伙同被告人刘某、姜某、罗某及“小伟”(另案处理)窜至福建省泉州市清濛开发区、晋江市、石狮市等地多次实施作案。期间,被告人刘某持假警察证与被告人吴某冒充警察,借查处之名收走钱财,被告人姜某、罗某等人身着协警制服在旁配合。其中,被告人吴某、刘某参与实施招摇撞骗11次,涉案金额14800元;被告人姜某参与实施招摇撞骗10次,涉案金额13300元;被告人罗某参与实施招摇撞骗4次,涉案金额4300元。同月19日,被告人罗某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吴某、刘某、姜某。具体事实如下: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