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害人郑金权、夏志平、刘先念、刘文锚、黄生贵、黄士清、郑建贤、陈昌谷、冯胜梅、叶玉英、黄昌胜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等人被招摇撞骗的过程,与指控的内容基本一致,并指认出相应的被告人吴某、刘某、姜某、罗某。 2.证人颜安蓝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30日,吴某向其经营的公司租赁1部小轿车,称用于做生意。 3.汽车租赁合同、机动车行驶证,证实被告人吴某租赁的车辆的基本情况。 4.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刘某的前科情况以及被告人罗某的劣迹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及破案经过报告、户籍证明,证实本案案发、被告人罗某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吴某、刘某、姜某、案件侦破的过程以及上述四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6.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称与指控的事实一致,并称其有租了辆车,又去买了假警官证、协警制服,在其与被告人刘某、姜某、罗某在商量事情时,其有提议说冒充警察,以查处“老虎机”及“六合彩”的名义去超市骗钱。后由其负责开车,刘某负责出示假冒的警官证假装警察,说要处罚超市,其便取走收银台内面额较大的钱,姜某、罗某等人就负责穿着协警察的制服在旁边造势。作案所得的钱款,其与刘某、罗某平均,其余每人每次可分得350元。其并指认涉案作案地点。 7.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称与指控的事实一致,并称被告人吴某提议说要冒充警察去超市骗钱,其与被告人姜某、罗某都同意。到超市里,其负责出示警官证,用手机拍照假装固定证据,吴某就去收银台拿面额较大的钱,姜某、罗某就穿着协警制服站在旁边,起威慑作用。东西都是吴某准备好的。其等人并说好骗来的钱,扣除租车钱与油钱,后均分。其并指认涉案作案地点。 8.被告人姜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称与指控的事实一致,并称被告人吴某提出冒充警察去超市骗钱,被告人刘某让其一同去,其同意。吴某准备了假警官证、协警制服,并开车带其等人去骗钱。刘某负责出示假警官证,并用手机拍照,吴某就去柜台拿钱,其与被告人罗某就穿着协警的衣服站着。刘某说要按骗来的钱10%分给其,后吴某扣掉租车钱与油钱,与其他人平分款项,仅固定分给其200元。其并指认涉案作案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