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证人时任三明物流公司财务科副主任兼招标小组成员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8月13日姜某某主持召开招标小组成员会议,会议明确通过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之后吴某某主持召开小组会议时,姜某某未参加,会上徐某某就提出倾向性意见将金泉路、金港路工程招标代理权交给郑某某公司做,并说何某某也是这个意思,对此其他成员就没有提出不同意见。 (10)证人时任三明物流公司副总经理兼招标小组组长姜某某的证言及书证发文签发稿证明,2011年8月13日其主持召开招标小组成员会议,明确通过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之后在他出差期间吴某某主持召开会议确定将金泉路、金港路工程招标代理权交给郑某某公司做,他出差回单位时徐某某叫他在会议签发稿上签字,他本不想签字,但何某某一定要他签字,于是他就签暑了反对意见,并建议应从名录库中抽取。 (11)书证明物流司(2011)37号会议纪要证明,2011年8月13日招标工作小组全体成员会议研究确定参与三明物流开发区招标的代理机构届时应采取随机抽取。 (12)书证明物流司(2011)38号会议纪要证明,2011年8月25日招标工作小组会议以比选方式将金泉路、金港路工程直接交给福建建信公司代理招标。 (13)书证金泉路、金港路建设工程招标合同及中标通知书证明,三明物流公司于2011年8月29日将金泉路、金港路建设工程委托给福建建信公司为招标代理机构及施工招标代理、预算编制工作。 (14)书证《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和《三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相关规定证明,本办法所称比选,是指由省或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通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能力、业绩、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比较,从中优选一批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名录库,招标人从名录库中公开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并委托其代理建设工程招标事宜。 (15)证人三明建信公司和三明达娇公司出纳钟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初其应三明达娇公司老板郑某某指示将该公司账上的款虚构欠款名义转了6.5万元给奚某某。 (16)证人奚某某的证言证明,她与谈某某系朋友,2012年1月初的一天,谈某某与她联系别人要转一笔款到她银行账户上然后帮取出来给谈某某,于是她将银行账号告诉谈某某,不久她手机短信通知建行账号进了一笔6.5万元,随后谈某某与她一起到银行将6.5万元取出来并交给谈某某。 (17)书证银行汇兑支付往来凭证、转账支票、明细账、取款凭条及说明等材料证明,2012年1月10日三明达娇公司以返还借款名义转6.5万元到奚某某个人账户,当日奚某某全部支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