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梅列区委组织部出具的谈某某基本情况信息表证明,被告人谈某某于1996年8月至2007年11月先后任梅列区街道办副主任、党委副书记,徐碧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发展计划局副局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2007年11月至被立案侦查先后任梅列区统计局局长、经济贸易局党委书记。 (2)三明市委组织部出具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何某某于1998年9月至2003年11月先后任梅列区委常委、宣传部长,2009年10月至2013年9月先后任三明物流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挂职)。 (3)书证福建建信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情况说明证明,福建建信公司经营建设工程代理招标等项目;福建建信公司三明分公司系福建建信公司派出机构、非法人单位,具体事务由郑某某负责管理。 (4)同案犯何某某的供述证明,1998年的时候,他在梅列区任常委、宣传部长并挂包列东街道办,从而与时任列东街道办副主任谈某某认识,他与谈某某是上下级关系,平时谈某某与他打乒乓球、下围棋,与他经常有走动,相处的关系不错、较密切,谈某某在财政局工作期间还为他争取宣传经费等;大概2010年的一天,谈某某带郑某某到他办公室认识并介绍郑某某系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希望他能帮忙、关照把郑某某的招标代理纳入三明现代物流产业开发区的招标代理和建筑名录库中。他跟郑某某原先不熟,福建建信公司根本不会进入招标代理库,当时他看在谈某某“是老部下,共事期间关系不错”,所以就答应、接收郑某某公司的相关资料,并纳入库中。2011年上半年,三明现代物流产业开发区开始对外招标,谈某某与他在一起吃饭或电话里都有叫他把三明现代物流产业开发区金泉路、金港路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交给郑某某做,他表示会给予关照。之后,他吩咐下属“三明物流公司”办公室主任徐某某多考虑郑某某的公司。 (5)行贿人郑某某的供述证明,其通过朋友认识谈某某并请求谈某某利用自己人脉关系让其公司进入三明物流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并能拿到金泉路、金港路工程招标代理权,事成之后给予感谢;谈某某受其之托跟何某某“说情”并提醒其“要主动与何某某搞好关系”,随后其送给何某某老婆10万元,要求何某某将金泉路、金港路工程招标代理权直接指定给他做;最后通过谈某某跟何某某“上下级老领导关系”,其公司顺利进入三明物流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并获取金泉路、金港路建设工程代理招标业务;为了表示感谢,其按约把人民币6.5万元转到谈某某指定的奚某某个人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