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谈某某从1998年担任梅列区列东街道办副主任时与时任梅列区委常委、宣传部长并挂包列东街道办的何某某开始认识,之后被告人谈某某利用上下级及工作关系与何某某“套近乎”:何某某喜欢打乒乓球、下围棋,谈某某就主动约何某某打乒乓球,并送围棋给何某某;谈某某在区财政局工作期间主动帮助何某某争取宣传阵地建设补助费;逢年过节谈某某主动到何某某家拜年、走动等,从而被告人谈某某与何某某成为“关系密切”的人。 福建省建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建信公司”)经营建设工程代理招标等项目;福建建信公司三明分公司系福建建信公司派出机构、非法人单位,具体事务由郑某某负责管理。 2010年5月份,福建建信公司三明分公司负责人郑某某请被告人谈某某利用自身人脉关系帮忙拉业务,并承诺给予报酬。随后,被告人谈某某介绍郑某某认识时任三明现代物流产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系国有公司,以下简称“三明物流公司”)总经理何某某(因犯受贿罪已判决),并利用其与何某某的密切关系,帮助郑某某积极向何某某打招呼、说好话,从而使郑某某经营的福建建信公司三明分公司(用“福建建信公司”名义)顺利进入何某某管理的三明物流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之后,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谈某某再受郑某某请托,多次请求何某某把三明物流公司管理的开发区金泉路、金港路建设工程代理招标业务交给郑某某做。何某某看在谈某某“是老部,共事期间关系不错”的份上,为请托人郑某某能获取金泉路、金港路建设工程代理招标业务,利用职权指使下属违反《福建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代理机构比选办法》和《三明市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代理机构比选办法》中相关规定,未进行“公开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而是采取事先通气、会议研究方式,于2011年8月将金泉路、金港路建设工程直接指定给郑某某经营的福建建信公司三明分公司代理招标(谋取不正当利益)。 2012年1月10日,郑某某通过其经营的三明市达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明达娇公司”)账户以返还借款名义转6.5万元到被告人谈某某指定的奚某某个人账户,当日奚某某全部支取交给谈某某。 另查明,梅列区纪委根据市纪委移交的线索于2015年5月25日下午电话通知被告人谈某某到区纪委谈话,被告人谈某某明知自己涉嫌违法违纪仍主动前往梅列区纪委。谈话中,被告人谈某某于5月26日晚上主动初步交代了其与他人合作招投标按10%提成创收6万元;6月2日郑某某接受梅列区纪委谈话指证其于2012年1月份送给谈某某帮助承接金泉路、金港路工程招标代理权感谢费人民币6.5万元(10%利润);6月3日被告人谈某某在谈话中详细陈述了其帮助郑某某承接金泉路、金港路工程招标代理权收取郑某某感谢费人民币6.5万元的事实经过,并退出违法所得6.5万元在梅列区纪委扣押。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