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2014年6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陆某、王某至枞阳县官埠桥镇向东村团结组李某住宅,以买树为由找李某搭讪,取得信任后谎称在某工地挖到“古董”,委托李某代为保管并给其好处,为防止丢失要求李某将家中现金放在“古董”一起保管。李某信以为真,将家中0.9万元现金和“古董”放在一起。陆某、王某趁李某不备,调包窃取0.9万元现金; 十、2014年6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陆某、王某至枞阳县横埠镇雨亭居委会宋山组宋某住宅,以买树为由找宋某搭讪,取得信任后谎称在铜陵市某工地挖到“宝贝”,委托宋某代为保管并给其好处,为防止丢失要求宋某将家中现金放在“宝贝”一起保管。宋某信以为真,将家中0.4万元现金和“宝贝”放在一起。陆某、王某趁宋某不备,调包窃取0.4万元现金; 十一、2014年6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陆某伙同他人至枞阳县横埠镇官塘村新民组张某住宅,以买树为由找张某搭讪,取得信任后谎称在铜陵市某工地挖到“金砖”,委托张某代为保管并给其好处,为防止丢失要求张某将家中现金放在“金砖”一起保管。张某信以为真,将家中0.2万元现金和“金砖”放在一起。陆某等人趁张某不备,调包窃取0.2万元现金; 十二、2014年7月9日8时许,被告人陆某、王某至枞阳县横埠镇左岗村周庄组谢某住宅,以买树为由找谢某搭讪,取得信任后谎称在铜陵市某工地挖到“金砖”,委托谢某代为保管并给其好处,为防止丢失要求谢某将家中现金放在“金砖”一起保管。谢某信以为真,将家中0.1万元现金和“金砖”放在一起。陆某、王某趁谢某不备,调包窃取0.1万元现金; 十三、2014年12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陆某、王某至枞阳县横埠镇雨亭居委会宋庄组姚某住宅,以买树为由找姚某搭讪,取得信任后谎称在铜陵市某工地挖到“金砖”,委托姚某代为保管并给其好处,为防止丢失要求姚某将家中现金放在“金砖”一起保管。姚某信以为真,将家中0.2万元现金和“金砖”放在一起。陆某、王某趁姚某不备,调包窃取0.2万元现金。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陆某的一辆铃木钻豹牌摩托车(车牌号码为皖H×××××)和被告人王某的一辆豪爵牌摩托车(车牌号码为皖H×××××)。本案审理期间,陆某亲属向本院代为退出赃款28500元,王某亲属向本院代为退出赃款15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