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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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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三、2014年5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陆某伙同他人至枞阳县白梅乡柳峰村交洼组丁某住宅,以买树为由找丁某搭讪,取得信任后谎称在铜陵市某工地挖到金砖,委托丁某代为保管并给其好处,为防止丢失要求丁某将家中现金放在

三、2014年5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陆某伙同他人至枞阳县白梅乡柳峰村交洼组丁某住宅,以买树为由找丁某搭讪,取得信任后谎称在铜陵市某工地挖到“金砖”,委托丁某代为保管并给其好处,为防止丢失要求丁某将家中现金放在“金砖”一起保管。丁某信以为真,将家中0.3万元现金和“金砖”放在一起。陆某等人趁丁某不备,调包窃取0.3万元现金;

四、2014年5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陆某、王某至枞阳县横埠镇合龙村联合组桂某住宅,以买树为由找桂某搭讪,取得信任后谎称在某地挖树时挖到“金砖”,委托桂某代为保管并给其好处,为防止丢失要求桂某将家中现金放在“金砖”一起保管。桂某信以为真,将家中0.2万元现金和“金砖”放在一起。陆某、王某趁桂某不备,调包窃取0.2万元现金;

五、2014年6月3日8时许,被告人陆某伙同他人至枞阳县横埠镇黄山村滑马组黄某乙住宅,以买树为由找黄某乙搭讪,取得信任后谎称在某地挖树时挖到“金砖”,委托黄某乙代为保管并给其好处,为防止丢失要求黄某乙将家中现金放在“金砖”一起保管。黄某乙信以为真,将家中0.1万元现金和“金砖”放在一起。陆某等人趁黄某乙不备,调包窃取0.1万元现金;

六、2014年6月9日7时许,被告人陆某、王某至枞阳县周潭镇彭桥村普西组矍某住宅,以买树为由找矍某搭讪,取得信任后谎称在铜陵市某工地挖到“黄金”,委托矍某代为保管并给其好处,为防止丢失要求矍某将家中现金放在“黄金”一起保管。矍某信以为真,将家中0.1万元现金和“金砖”放在一起。陆某、王某趁矍某不备,调包窃取0.1万元现金;

七、2014年6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陆某伙同他人至枞阳县周潭镇七井村章墩组董某住宅,以买树为由找董某搭讪,取得信任后谎称将“宝贝”存放在董某家,委托董某代为保管并给其好处,为防止丢失要求董某将家中现金放在“宝贝”一起保管。董某信以为真,将家中0.7万元现金和“宝贝”放在一起。陆某等人趁董某不备,调包窃取0.7万元现金;

八、2014年6月12日9时许,被告人陆某、王某至枞阳县官埠桥镇向东村上湾组殷某住宅,以买树为由找殷某搭讪,取得信任后谎称在某工地挖到“元宝”,委托殷某代为保管并给其好处,为防止丢失要求殷某将家中现金放在“元宝”一起保管。殷某信以为真,将家中1300元现金和“元宝”放在一起。陆某、王某趁殷某不备,调包窃取1300元现金;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