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李俊奎合同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二、追缴被告人李俊奎赃物衣服八千零八十八套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十四万零九百六十元八角,分别发还被害人林某甲衣服六千一百二十套及八千二百二十元、发还被害人郑某某十三万一千六百二十七元二角、发还被害人蔡某

二、追缴被告人李俊奎赃物衣服八千零八十八套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十四万零九百六十元八角,分别发还被害人林某甲衣服六千一百二十套及八千二百二十元、发还被害人郑某某十三万一千六百二十七元二角、发还被害人蔡某甲衣服一千九百六十八套及一千一百一十三元六角。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衣服一万一千二百四十六套(件)及存放在蔡某乙处的衣服三千五百零四套,发还被害人林某甲三千六百零六套、被害人林某乙五千九百一十二套、被害人郑某某四千零三十二套、被害人蔡某甲一千二百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顺玲

代理审判员  陈莉莉

人民陪审员  康珍珍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雪萍

蔡燕瑜

附: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