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证人方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9月份其向张某某租赁仑后一片区118号2、3、6、7楼开厂,并将6、7楼转租给被告人李俊奎。2014年10月7日,其看到李俊奎出了很多货。因自己使用需要,其曾于同年9月25日让李俊奎最迟于10月10日要搬出去。 15、证人张某某证言、房屋租赁合同,证实方某某向其租赁仑后一片区118号2、3、6、7楼,后经其同意,方某某将6、7楼转租给被告人李俊奎。 16、证人葛某某(宜信惠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风险经理)证言、借款协议,证实2014年5月13日,被告人李俊奎向其公司借款4万元,分24期还款,10月份开始没有按期还款。 17、证明三份,证实被害人林某甲被骗服装系石狮市佳林岛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及石狮市海王子服装店委托加工的;被害人郑某某、蔡某甲被骗服装均系石狮市佳林岛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的;被害人林某乙被骗服装系海蒂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的。 18、扣押清单,证实从购赃者蒋某某处扣押到296箱5912套衣服;从购赃者曾某某处扣押到79箱3606(件)套衣服;从购赃者蔡某乙处扣押到72箱1728套衣服。 19、控告书,证实被害人林某甲、林某乙、郑某某、蔡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 20、订货合同书、产品买卖合同、衣服样式图片,证实被害人林某甲、林某乙、蔡某甲、郑某某委托被告人李俊奎加工包装的衣服样式和型号。 21、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蒋某某将货款人民币112230元转账给被告人李俊奎;曾某某将货款人民币285000元转账给被告人李俊奎;蔡某乙将货款人民币79592元转账给被告人李俊奎。 22、厂房照片,证实被告人李俊奎位于石狮市宝盖镇仑后村一区118号厂房现状。 23、扣押现场照片及扣押物品存放照片。 24、归案经过的工作说明、在押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证实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李俊奎在安徽省蒙城县坛城镇坛城社区44号被公安人员抓获。 25、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证实涉案部分型号服装的价值。 2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俊奎的身份情况。 27、被告人李俊奎供述。被告人李俊奎在侦查阶段对其与被害人达成服装包装的口头协议,后将被害人委托包装的服装擅自出售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将被害人郑某某4、5千套衣服、被害人蔡某甲几百套衣服,共计5、6千套衣服卖给蔡某乙;将被害人林某乙近6千套的衣服卖给蒋某某;将被害人林某甲7、8千套衣服及近2000件蜘蛛侠款的衣服、被害人蔡某甲2千多套的衣服、郑某某1、2千多套的衣服卖给曾某某。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