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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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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俊奎合同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关于本案被害人被诈骗服装数量的认定。经查,被害人委托被告人李俊奎包装服装,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未能明确具体委托包装服装的数量。本院根据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并结合购赃者证言、扣押清单等证据依法进行

关于本案被害人被诈骗服装数量的认定。经查,被害人委托被告人李俊奎包装服装,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未能明确具体委托包装服装的数量。本院根据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并结合购赃者证言、扣押清单等证据依法进行就低认定。被害人林某甲陈述其被骗15032套(件)服装,被告人李俊奎供述将林某甲10000多套(件)衣服卖给曾某某,而证人曾某某购买的包括林某甲、郑某某、蔡金城的部分服装16000套(件),宜就低认定被害人林某甲被骗服装10000套(件);被害人林某乙陈述其被骗6000套服装,被告人李俊奎供述将林某乙近6000套衣服卖给蒋某某,证人蒋某某称其向被告人李俊奎购买5912套衣服全部被扣押,宜就低认定被害人林某乙被骗服装5912套;被害人郑某某陈述其被骗10392套服装,被告人李俊奎供述将郑某某4000-5000套卖给蔡某乙、1000-2000套卖给曾某某,宜就低认定被害人郑某某被骗服装7000套;被害人蔡某甲陈述称其被骗3192套服装,被告人李俊奎供述将被害人蔡某甲3000套左右的衣服擅自出售,宜认定被害人蔡某甲被骗服装3192套。上述被害人被骗服装共计26104套(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俊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总价值为人民币765298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李俊奎及辩护人提出李俊奎的行为应认定为侵占罪的意见,经查,主观上被告人李俊奎在公安机关曾二次供述其因拖欠他人债务,遂于2014年9月初产生将他人委托包装的服装予以出售还债的意图,客观上与被害人达成委托服装包装的口头协议,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将被害人委托包装的衣服擅自予以低价出售,并将赃款用于个人消费和偿还个人债务后逃匿,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李俊奎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未将服装交付被害人,其与被害人之间的合同尚未履行完毕而将被害人服装非法销售,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李俊奎和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李俊奎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被骗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对被告人李俊奎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俊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24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