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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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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俊奎合同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8、证人雷某某证言,证实其在石狮侨乡商业城5楼25号经营服装店。2014年10月6日,其表姐夫曾某某将1款蜘蛛侠图案的男童上衣样品放在其店里寄卖。同月11日,一个姓黄的女子到其店里订购了该款衣服并签订货单,后该女

8、证人雷某某证言,证实其在石狮侨乡商业城5楼25号经营服装店。2014年10月6日,其表姐夫曾某某将1款蜘蛛侠图案的男童上衣样品放在其店里寄卖。同月11日,一个姓黄的女子到其店里订购了该款衣服并签订货单,后该女子又到曾某某店里定了一批衣服。同月15日晚上,曾某某将该女子订购的衣服送至指定地点时,被公安人员扣押了。经清点,该女子向其订购蜘蛛图案的男童上衣1230件。

9、证人蔡某乙证言、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证实其在石狮侨乡商业城五楼48号经营鸿雄贸易公司。2014年10月1日,被告人李俊奎打其电话说有库存服装要处理,问其是否要购买。其就开车到李俊奎厂里看货,并订购了5232套拉绒服装,当时其看到厂里还有很多服装已经装箱,还有一些没有包装的。同月10日,王某某带了一名外国人来其服装店要购买拉绒童装,并留下200元定金。同月15日,其将1728套童装送到指定收货点,但王某某已经埋伏了几十个人将其服装还有其他三个服装店送来的服装一并扣押,其处尚有3504套服装未被扣押,其保证遵照法律法规,亲自保管3504套服装,暂时不会出售。经公安人员组织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李俊奎系向其销售衣服的男子。

10、证人伍某某证言,证实其在石狮侨乡商业城经营一家服装贸易店。2014年10月10日下午一名女客户带了一个老外向其订购的4款衣服系其向商业城二楼吴某某拿的样衣,后来吴某某告知其这4款衣服已经卖掉了,所以其也没有货给那个女客户。

11、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其在石狮侨乡商业城2楼48号经营服装店。2014年10月10日伍某某到其店里拿的4款样衣系其隔壁店小蔡的,当天伍某某就联系客户并下订单,但其联系小蔡,小蔡告知其衣服已经卖掉了。

12、证人蔡某丙证言,证实其在石狮侨乡商业城249号经营服装店。2014年10月10日,隔壁店“阿美”到其店里拿的样衣系其哥哥蔡某乙548号店里的。其打电话给蔡某乙被告知衣服已经有人买了,所以也没有拿给“阿美”去卖。后来其听说这些衣服是别人被骗的。

13、证人周某某、孔某某证言,证实其均系被告人李俊奎衣服包装厂工人。其于2014年10月7日最后一次见到李俊奎,同月8日有几个货主找来,才知道李俊奎将货主委托包装的衣服卖掉跑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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