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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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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星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1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案发位置测量示意图,证实2013年8月15日下午,接群众报案,公安人员在龙文区朝阳镇浦口村张某家楼下南侧的街道勘测到一具女性尸体,同时在张某家三楼客厅电视柜内发现15只

1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案发位置测量示意图,证实2013年8月15日下午,接群众报案,公安人员在龙文区朝阳镇浦口村张某家楼下南侧的街道勘测到一具女性尸体,同时在张某家三楼客厅电视柜内发现15只杯子,从中提取了15支牙刷。

16、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DNA生物物证检验报告、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证实经鉴定,张某家三楼客厅提取的牙刷8上斑迹为朝阳镇浦口村发现的未名女尸所留的可能性是其他无关个体所留可能性的2.9450571×1021倍。

17、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DNA遗传关系鉴定书,证实经采集魏某德和周某的血样进行DNA检验和入库比对,魏某德和周某是朝阳镇浦口村发现的未名女尸生物学父母的父权指数为8.1×1010。

18、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魏某因重度颅脑损伤致急性脑功能障碍死亡;其损伤符合磕碰形成。

19、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出具的血痕法医学检验报告书,证实经检验,被害人魏某未受性侵害。

20、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经检验,从被害人魏某胃内容物未检出有毒物质。

21、提取笔录、收款收据,证实2013年8月15日,公安机关在张某家三楼客厅电视柜提取到收款收据一张,该收据系郭文向张某交纳8月份房租及7月份水费、电费的凭证。

2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周星身份基本情况。

23、抓获经过、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周星到案经过。

24、已生效的本院(2014)××刑初字第××号、(2015)××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拓少白、董柏强等十人因本案被判处十年六个月至三年十个月有期徒刑。

25、指认犯罪现场笔录以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周星带公安人员指认实施非法拘禁的地点。

26、被告人周星供述,其于2013年7月底到龙文区朝阳镇浦口村一三楼出租房的传销窝点,该窝点拓少白最大,具体由郭文负责,郭文不在就由曹肖安排看管新人以及给新人上课,其和其他传销人员都要听从安排,轮流与新人聊天、上课。其当过魏某的师傅。2013年8月15日,其在洗衣服,听到石楚云大叫一声,才知道魏某跳楼,后曹肖安排大家离开。

(二)被告人周星的辩护人当庭提供的证据:

赔偿协议书、保管款收据、谅解书、照片,证实2015年7月27日,被告人周星支付被害人魏某亲属赔偿款人民币33000元,取得被害人魏某亲属的谅解。

以上全部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确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