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起,同案犯拓少白、董柏强、郭文纠集曹肖、高金章、石楚云、林承敏、陈志栋、郁海存、衡武岳(该十人均已判刑)和被告人周星等人以销售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产品为借口租用龙文区朝阳镇浦口村浦口张某家三楼的两房一厅作为传销窝点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其中拓少白级别最高,董柏强、郭文均系主任,曹肖系管家。2013年8月3日、7日、9日,石楚云、高金章、林承敏在网上以交友的形式分别将被害人黄某、魏某、王某骗至该窝点。为了迫使黄某、魏某、王某加入传销组织并花钱购买“产品”,拓少白、董柏强、郭文、曹肖、高金章、石楚云、林承敏、陈志栋、郁海存、衡武岳、周星等传销人员采取没收手机及银行卡、不让出门、24小时随身看管等手段限制三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白天由传销组织人员一起看管、组织三被害人听课,期间由周星担任魏某的“师傅”,晚上魏某由石楚云、林承敏看管睡在房间,大厅由拓少白、曹肖、陈志栋、郁海存等人轮流看管。2013年8月15日下午,石楚云等人在大厅看管魏某时,魏某为脱离控制以要喝水为由支开石楚云,待石楚云到厨房拿水时从传销窝点大厅跳窗坠楼身亡。经鉴定,魏某系重度颅脑损伤致急性脑功能障碍死亡。 2015年2月15日,被告人周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周星到案后向被害人魏某亲属支付赔偿款人民币3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并经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据: 1、被害人范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3年7月17日被网友周星骗到龙文区朝阳镇政府附近的一处传销窝点,后被控制人身自由,不能出门,不能随意走动,不能打电话。该窝点拓少白级别最大,平时由郭文负责。拓少白和郭文不在时,由曹肖负责,其他传销人员轮流在大厅看管,其半夜起来时看到郁海存、曹肖、陈志栋睡在大厅。8月2日其交了2800元加入传销组织。期间,石楚云骗来王某,高金章骗来魏某,魏某的师傅是周星,周星给魏某上课。8月15日,其与郁海存外出,当天下午三四点时,郁海存接到电话,带其与董柏强碰面,之后未再回原先的传销窝点。8月19日,其听董柏强说魏某跳楼身亡,后董柏强送其到车站坐车回老家。并依法辨认出骗其到漳州参与传销的网友是被告人周星以及其他传销人员。 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其于2013年8月9日被网友林承敏骗到龙文区朝阳镇的一处传销窝点,传销人员有拓少白、郭文、曹肖、周星等人,其被要求购买一套2800元的产品,说公司与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并没收其手机和银行卡,限制其人身自由。同样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还有黄某和魏某,魏某的师傅是周星。8月15日下午,曹肖给其上课,衡武岳在旁边站着,后来魏某跳楼,其被林承敏、衡武岳、曹肖送到客车站离开。次日其报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