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提供的被告人林小惠的手机通话详单,证实被告人林小惠与郑美妹的通话时间情况;电话号码是180××××6723、135××××9737、187××××9137。 12.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送检的检材中检出氯胺酮成分,含量为62.7%。 13.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办案说明,证实送检检材净重992.7克;委托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时送检样品0.71克,故本案查扣氯胺酮净重为0.99341公斤。 14.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对被告人林小惠、郑美妹尿液进行氯胺酮毒品快速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15.指认犯罪现场笔录、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林小惠指认将毒品装进柚子内的地点,指认作案工具、寄货地点及向程某拿钱的地点;辨认出“千八”系马某及“美媚”系被告人郑美妹;证人程某辨认出向其拿现金39000元的人系林小惠;证人黄某辨认出向其办理托运柚子的人系林小惠;证人林某乙辨认出“千八”系马某。 16.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证实漳州市龙文区客运中心站南充办公室和江苏省南通市虹桥新苑小区XX幢XXX室楼下的情况。 17.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郑美妹犯有前科的情况。 18.归案说明,证实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林小惠、郑美妹分别在漳州市芗城区丽园君悦小区、江苏省南通市虹桥新苑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1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林小惠、郑美妹的身份基本情况。 20.被告人林小惠供述,2014年10月初,郑美妹多次打电话叫其帮忙购买毒品,其答应。其通过QQ向K哥询问后得知一公斤氯胺酮的价格为36000元。郑美妹叫其向她母亲拿钱去购买毒品,其向郑美妹的母亲拿了39000元。10月12日,其开车叫马某和林某乙陪同到泉州市区向K哥购买一公斤的氯胺酮,支付了36000元后回到漳州。第二天,其将毒品藏在柚子里面,再用透明胶带纸封好混在其他柚子中,运到漳州客运中心站托运到江苏南通给郑美妹,收货人写“伟平”并留下郑美妹的电话。10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