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3日上午,其在客运中心站南充办公室上班时,有一个女子托运一编织袋装的蜜柚到江苏省南通市。其检查时,发现其中一个蜜柚藏着用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的白色颗粒,可能是毒品,马上向林某甲报告,林某甲报案。 3.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其女儿郑美妹从南通打电话向其借款,其凑了39000元借给她。之后郑美妹让其将钱送到小区门口交给一个女子。其用一个黑色塑料袋将39000元装起来,拿到小区门口路边交给其女儿的一个女性朋友。 4.证人陆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7日,小惠拿钱叫其帮忙买柚子要送朋友。2014年10月2日,其将柚子送到林小惠桂溪名都XXXX美房X的住处。过了几天,其看到柚子还在林小惠的住处,就问林小惠为何还没送,林小惠说过几天要和K粉一起寄给江苏南通市一个女子。2014年10月11日晚,其去林小惠住处喝酒,林小惠说第二天要去石狮市拿货(K粉),并叫他老公的小弟马某(外号“千八”)和她姐妹林某乙(外号“小皮”)一起去。同月12日21时左右,林小惠回到宿舍。其到她住处喝酒,她说K粉已经从泉州买回来了。13日晚,其再去林小惠住处,林小惠说K粉和柚子已经寄出去了。 5.证人林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外号叫“小皮”。2014年10月12日,林小惠开车载其和马某去泉州。林小惠打电话与一个人多次联系后到泉州市区的半岛酒店。一个瘦瘦的二十七、八岁的男子带其三人去附近一家小宾馆。其和马某到楼下走走,后来林小惠下楼时手里提着一个手提包,从手提包中拿出一个塑料袋放在汽车后座踩脚处。其三人返回漳州,在临近漳州高速出口时,林小惠叫马某拿着一个塑料袋子从高速公路匝道下去,林小惠开车经过收费站后到一个村子去,马某提着那个塑料袋又上车。 6.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其外号“千八”。证实的内容与证人林某乙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7.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林小惠暂住的漳州市龙文区桂溪名都XXXX美房X和被告人郑美妹暂住的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虹桥新苑XX幢XXX室进行搜查,在林小惠住处及身上搜出旅客上车凭证,菜刀、手机两部、透明胶带、柚子以及扣押本田飞度汽车一部等;从郑美妹住处及身上搜出三星手机两部、电子秤一个、白色颗粒一包(约1000克)等物品并扣押。 8.毒品氯胺酮的照片、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暂存收据,证实涉案氯胺酮的情况;扣押的氯胺酮暂存在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毒品仓库。 9.南通汽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飞鹤快速货运分公司行包快件运输进库单,证实被告人郑美妹于2014年10月16日在江苏省南通市签收林小惠寄来一袋装有毒品的柚子的签收单。 10.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旅客上车凭证(000XXXX),证实被告人林小惠于2014年10月13日在客运中心站寄送装有白色粉末的柚子的寄货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