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及发还清单证实,将乐县公安民警分别在和平村三板桥粘土矿活动板房、日照东门公交站台往二桥方向的江滨天城铁皮栏外的草丛处及抓获李某甲、李某乙时,从二人身上扣押的物品情况。其中扣押到本案被盗的物品有音乐主机、监控主机及硬盘与显卡、联想牌IdeaCentreB325电脑、gateway笔记本电脑、书名为《人性弱点全集》的书、用棕色YAKU塑料袋装着的红色女士包、喜临门三合一浴霸、杉杉牌男式钱包、深蓝色无袖马甲、有拉链的毛线外套等。上述被盗物品已经发还给各被害人。此外,公安民警还从李某乙处扣押作案工具两轮摩托车一部。 12.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盗现场情况。 13.泰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足迹鉴定书、鞋印说明证实,将乐县古镛镇湘不乡小炒店被盗现场拍照提取的加层灰尘鞋印与李某甲穿左脚鞋制作的油墨捺印样本鞋印是同一只鞋所留;经泰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认定,将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在“兰舍硅藻泥体验馆”、“永林蓝豹地板衣柜”、“百康居建材商行”被盗店铺现场各提取的三枚鞋印,不排除李某甲鞋底鞋印所留。 14.中国移动通讯客服详单及关于移动用户详单的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月18日至2月1日,电话号码为15759152583的通话记录及通话时所在区域的情况。 15.李某乙指认笔录及截图证实,李某乙分别指认李某甲对“兰舍硅藻泥店”、“永林蓝豹地板专卖店”、“百康居建材商行”、“德国爱仕壁纸店”及“喜临门百变顶店”实施盗窃的情况。 16.李某乙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李某乙指认其与李某甲住宿休息、藏匿赃物及取回赃物等的具体地点。 17.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辨认人员笔录、辨认衣服笔录、提取笔录及手机照片证实,李某乙与李某甲相识并共谋到将乐实施盗窃;李某乙与李某甲到将乐后有去将乐火车站、万安紫薇园及将乐上河洲等地游玩,并用李某甲的OPPE手机拍照;李某乙与李某甲在将乐是居住在和平村矿山的一个工棚内;在实施盗窃时,李某甲会将其OPPE手机交予李某乙保管,并且李某甲都是穿浅蓝色上衣外套、深色裤子和黑色皮鞋,但去取所盗物品时,李某甲又会换穿成一件红色外套;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2月2日,李某乙用摩托车接送李某甲到将乐城区进行盗窃,待李某甲在将乐城区窃得财物后,由李某乙一人或者李某乙与李某甲二人共同将盗窃物品用摩托车运回其暂居的矿山废旧的工棚里藏匿。期间,盗窃而来的电视机和平板电脑被二人运到顺昌,后被李某甲藏匿起来;李某乙与李某甲在将乐城区共实施6起盗窃,窃得的物品包括电视、电脑、女士包及浴霸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