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15年1月26日凌晨,李某甲到将乐县古镛镇日照东门水木银华“兰舍硅藻泥”店内,将被害人莫某某放在店内的电脑主机中的硬盘和显卡、索尼牌42寸电视机一台,ipad4(16G)平板电脑一台,上海万秀牌背景音乐主机一台及波粒牌16路的监控主机一台盗走。李某甲用布将索尼电视机和ipad4电脑包裹并藏匿于环城北路靠江滨天城一侧的蓝色铁皮围墙外的草丛中,将硬盘、显卡、音乐主机和监控主机丢弃。后李某甲回古镛镇和平村三板桥粘土矿活动板房(下称活动板房)与李某乙驾驶摩托车将电视机和平板电脑搬回活动板房。经鉴定,索尼电视机价值750元,ipad4价值1800元,监控主机价值500元,音乐主机价值100元,硬盘和显卡的价值300元。其中,音乐主机、监控主机、硬盘及显卡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3.2015年1月28日凌晨,李某甲到将乐县古镛镇日照东门水木银华“永林蓝豹地板衣柜”店内,将被害人张某乙放在店内的一台联想牌IdeaCentreB325电脑盗走。李某甲将联想电脑藏于江滨天城门口地上的一块广告布下,被路过的崔某某(另案处理)发现并盗走。后李某甲与李某乙重回该处,未找到被盗电脑。经鉴定,联想一体机电脑价值900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4.2015年1月31日凌晨,李某甲到将乐县古镛镇轴瓦厂“百康居建材商行”店内,将被害人邱某某放在店内的一台gateway笔记本电脑盗走。后李某乙骑摩托车至腾荣达门口将携带笔记本电脑的李某甲载回活动板房。经鉴定,gateway笔记本电脑价值400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5.2015年2月1日凌晨,李某甲到将乐县古镛镇龙华小区“德国艾仕壁纸店”店内,将被害人廖某某的一本书名为《人性弱点全集》的书及被害人严某某放在店内的用棕色YAKU塑料袋装着的红色女士包盗走。后李某甲步行至龙升网络会所将所盗物品交给李某乙保管。接着李某甲又到日照东门水木银华“喜临门百变顶”店内,将被害人吴某甲放在店内的一台喜临门三合一浴霸、一个杉杉牌男式钱包、一件深蓝色无袖马甲、一件有拉链的毛线外套盗走。后李某甲与李某乙将盗得物品运回活动板房。经鉴定,喜临门三合一浴霸价值1080元、男式钱包价值136元、女士包价值143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各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25日9时许,张某甲发现其经营的“湘不乡”饭店内的一条中华烟,两条尚品狼香烟及两瓶西凤酒被盗。店铺每天晚上打烊时都会把地板拖干净;被盗现场没有人进去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