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第11至15起盗窃犯罪的涉案摩托车的鉴定价格,系晋江市价格认定局接受公安机关委托后依法作出,鉴定单采用案发地晋江的市场价格作出的鉴定价格,应予采信。因此,被告人曾某的辩护人对涉案赃物的价格鉴定提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被害人财物,涉案数额人民币569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曾某多次实施盗窃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曾某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的幅度内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4月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曾某退出赃物普通二轮摩托车1部,返还被害人马某;退出赃物达飞尔DFE125-2A摩托车或该赃物折价款人民币3696元,返还被害人梁某;退出赃物轻骑QM125-2B摩托车1部或该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915元,返还被害人王某乙;退出赃物豪爵HJ125-8摩托车1部或该赃物折价款人民币3696元,返还被害人白某;退出赃物世纪风SJF125-E摩托车1部或该赃物折价款人民币4235元,返还被害人杨某;退出赃物豪爵HJ125-8E摩托车1部或该赃物折价款人民币3168元,返还被害人卢某;退出赃物东力TN125-22C摩托车1部或该赃物折价款人民币3696元,返还被害人张某甲;退出赃物豪爵HJ125-8E摩托车或该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640元,返还被害人黎某;退出赃物豪爵HJ125-8摩托车1部或该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640元,返还被害人黄某乙;退出赃物豪爵GN125H(C型)摩托车1部或该赃物折价款人民币5544元,返还被害人聂某。责令被告人曾某与已判决的同案犯曾令现共同退出赃物豪爵HJ125-8摩托车1部或该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439元,返还被害人尤某;共同退出赃物飞肯FK125-5G摩托车1部或该赃物折价款人民币5465元,返还被害人张某乙;共同退出赃物豪爵HJ125-8E摩托车1部或该赃物折价款人民币5325元,返还被害人胡某;共同退出赃物豪爵HJ125-8E摩托车1部或该赃物折价款人民币4973元,返还被害人何某;共同退出赃物豪爵GN125-2D摩托车1部或该赃物折价款人民币6503元,返还被害人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周远红 人民陪审员 施能胜 人民陪审员 黄世超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谢希迎 主要法律条文附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