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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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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关于被告人曾某提出他没有实施过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犯罪,其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系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刑讯逼供后制作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曾某的供述系公安机关使用刑讯逼供非法手段取得的,应予排除的辩护意

关于被告人曾某提出他没有实施过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犯罪,其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系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刑讯逼供后制作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曾某的供述系公安机关使用刑讯逼供非法手段取得的,应予排除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黄某甲、许某出庭作证时的证言均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曾某讯问时未对其进行刑讯逼供,被告人曾某的供述系依法取得。并且,南安市公安局的提讯证、南安市看守所出具的查询记录及证人许某、周某的证言均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曾某的第三次讯问系在南安市看守所的提讯室内进行。被告人曾某在该次讯问中供述了其实施的公诉机关指控的十五起盗窃犯罪,且与其第一、二次供述一致。本案没有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曾某的讯问使用了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不符合非法证据排除的条件。被告人曾某在侦查阶段所作的前三次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同案犯曾令现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在案证据相互印证,可以采信。因此,被告人曾某及其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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