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证人许某(侦查人员)的证言,证实他对曾某进行过四次讯问,二次在水头刑侦中队,二次在看守所;第3次讯问,他刚开始时是叫周某一起,后来周某有其他事情要做,他就叫洪某甲一起讯问曾某,讯问笔录有经曾某签名;他们没有对曾某进行过刑讯逼供;伤情说明是他写的,他当时在看守所检查曾某身体发现其身上有淤青,他按规定进行了说明等事实。 7、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曾某及同案犯曾令现对案发现场进行确认及案发现场概况。 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曾某辨认,确认曾令现系其笔录中所说的“啊冲”,确认同案人梁建波的身份;经同案犯曾令现辨认,确认曾某就是其笔录中所说的“涛涛”。 9、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物品的鉴定价格。 10、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4)晋刑初字第264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曾令现因伙同曾某实施盗窃犯罪,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刑及生效判决对相关犯罪事实的认定。 11、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09)翔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人员前科信息,证实被告人曾某的前科情况。 1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曾某于2014年7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过程。 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曾某的身份情况。 |